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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雏吾尔传统文化以古丝绸之路的灿烂文化(5)

2013-07-27 01:07
导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维吾尔族民事惯例形成和发展不仅仅只是与伊斯兰教法有关,它是各种文化的融合体,并且,在维吾尔社会中仍然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维吾尔族民事惯例形成和发展不仅仅只是与伊斯兰教法有关,它是各种文化的融合体,并且,在维吾尔社会中仍然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古兰经》共30卷114章,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凡在《古兰经》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就从《圣训》中寻找答案或依据。《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伊斯兰教文化对维吾尔族传统民事惯例的融合与影响力是巨大的。在伊斯兰教文化没有传人以前,古代的维吾尔族先民崇拜的神灵比较多,许多的民事惯例与伊斯兰教传人以后的民事惯例有所不同。伊斯兰教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在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古老的维吾尔传统文化以祖国广袤的西域为历史背景,以古丝绸之路的灿烂文化与中原文化、印度文化、波斯文化、阿拉伯文化及古希腊文化等多种文化历史养分滋润、融合、成长。从遥远的古代传承发展、演变到当今代”。_3 从公元10世纪开始,伊斯兰教文化逐渐渗透在新疆各民族文化中。在伊斯兰教中,社会责任感与对唯一神安拉的崇拜的高度一致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它严格禁止自杀行为,提倡为社会做出牺牲和贡献。如果教民在推广伊斯兰教的“圣战”中牺牲了,就能成为“西依提”,即永生的英雄。伊斯兰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之下展开的,成为新疆及我国西北地区信仰伊斯兰教民众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新疆地区曾经在清朝统一新疆以前,从10世纪以来的伊斯兰教法曾为喀喇汗王朝以来历代伊斯兰地方政权封建统治者所推崇。新疆统一以后,清政府在新疆实行的法制除了《大清律例》作为母法以外,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制定了《回疆则例》,维吾尔地区过去用沙里亚法典作为法律统治社会生活的情况开始发生了变化,维吾尔王公伯克虽然拥有不同程度的封建特权,但受清朝政治体制的制约,宗教立法权已经丧失,原来依靠教法行使的警察治安权为清政府控制,哈孜法庭的司法权也受到一定局限。“清政府对南疆和卓时代就已存在的伯克制度予以保留并改造,既顺应了当地维吾尔居民的习惯、减少了统治回疆的阻力又维护了中央集权。回教信徒仍照旧诵经礼拜、伊斯兰教历法依旧沿用、在一定范围内判断狱讼仍可引用经典教规,允许伊斯兰教哈孜法庭在一定范围内的继续存在。” 为了逐步统一法制,清政府通过引导力图在刑法方面进行改革,从不同地区情况出发,施用清朝法律。但是新疆的王公伯克仍然按教法实行私刑。至清后期因新疆政局动荡,清政府统治力削弱,对刑法方面的改革未能贯彻至终,南疆等地仍沿用伊斯兰教法处理刑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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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清政府在新疆建立军府制度之后,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分别在镇西府、迪化直隶州、吐鲁番直隶厅实行郡县制,由清朝政府直接施政,按清朝法律进行政治统治,不过沙里亚法典在这些地区的穆斯林中仍然起着一定作用。“在实行札萨克制的哈密、吐鲁番地区,世俗王公贵族对于所辖地人民有完全领导管理之权,伊斯兰法依旧是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回王控制和利用伊斯兰教实行政教集中制的专政,宗教法规、司法机构与司法活动基本保留了以往穆斯林法制的面貌,不过被圈定在该地区有效,其影响面自然受到局限”。? 实行伯克制的南疆诸城则又有不同特点,这些地方的宗教法庭即哈孜法庭虽然得以保留,哈孜伯克、帕察沙布与茂特色布伯克等教法执行官由清政府予以承认,他们拥有行使司法权。“只是帕察沙布伯克要受清政府另外派出的警吏的领导,而且茂特色布伯克的棍鞭也一度被承消。尽管宗教头目在施行教规教法中保持着特权地位,但教法的作用同伯克们的职权一样,在清政府的统治下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这说明,清王朝通过与新疆民族宗教上层结成联盟,并利用伊斯兰教法加强对下层穆斯林民众的统治,在根本上采取措施限制了宗教法的作用和影响以维护清朝中央政权,但也允许了伊斯兰教法和教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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