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内容提要:基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5)

2013-09-15 01:30
导读: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原则层面,应当确立经济稳定增长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之一在于保障宏观调控的适当性。许多国家通

  
  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原则层面,应当确立经济稳定增长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之一在于保障宏观调控的适当性。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方式来保障宏观调控的适度性和稳定性,例如德国《经济稳定法》将稳定与合理的经济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第四大目标,而美国《平衡增长法》则将“平衡增长,充分发展生产力”作为宏观调控目标之一。持续而合理的经济增长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不能只看增长率本身。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政策始终没有处理好保持经济稳定与增长这一总目标之下的各项具体目标之间的整体平衡关系,有必要把经济的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据此对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率的做法进行问责。此外,还应当遵循一致行动原则,纵向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力。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但对于“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这一笼统说法,则需要对哪些权力必须集中、权力集中如何体现做进一步阐释。中国各地经济的不均衡,导致“必须集中在中央”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具有必然的不统一性,使得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显得尤为复杂。对于中央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很可能认为不符合本地的经济情况或者不符合本地利益而采取规避措施或逆向行动。因而,有必要借鉴德国《经济稳定法》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宏观调控的一致行动原则,要求中央政府在决定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时,各部门以及各级政府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采取一致的宏观调控行动,禁止各方规避宏观调控措施甚至采取逆向行动。
  
  最后,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层面,要构建宏观调控权力制约机制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现代宪政体制中,政府被认为是最危险的部门。政府拥有强大的宏观调控权力,一旦权力被滥用或者低效运行,将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因此,对宏观调控风险法律规制的重心应放在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有效控制上。宏观调控法首先是规范和管理调控者的法,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力,强化对宏观调控权力的制约,做到权力和责任的严格一致;另一方面要赋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广泛而有力的异议、抗辩和监督的权利。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在宏观调控权力行使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宏观调控决策提议、初步审查、预期公告、异议和评估、公开论证(或听证)、最终批准等程序性制度。同时,要明确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宏观调控法治健全的国家,一项决策的出台,哪个部门、哪个人主张做什么,都会有严密的记录。但这个记录并不立刻公布,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公布,如美国是五年,日本是十年。用严格的记录使“问责”制度的实施成为可能,这使每个参与决策的人具有压力,以促使其慎重对待自己的发言。而我国目前宏观调控政策如何出台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往往不为人知,这样会导致宏观调控决策后果无人负责,也无法负责,导致宏观调控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实现。因此,完善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并将决策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公之于众并接受人民评判,是明确宏观调控责任的基础条件。此外,为了强化对宏观调控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应该建立宏观调控决策复议制度和宏观调控行为审查制度。
  
  与其他救济机制相比,宏观调控决策复议制度的效率更高,因为复议机关更熟悉业务,能更好地发挥监督和纠错作用,能够及时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当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控主体认为宏观调控权力机关的宏观调控决策违法或不当时,可以请求做出该宏观决策的机关再做决策。在建立宏观调控行为审查制度时,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审查机关,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主张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然而,考虑到我国现行“议行合一”体制下的权力架构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公共性,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作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最终裁决者。至于宏观调控决策复议制度和宏观调控行为审查制度之间的关系模式,是采取复议前置模式还是并列模式,有待于今后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具体分析。
上一篇:摘 要:在法理上提出“年龄权”概念存在比较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