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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基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

2013-09-1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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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基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启示,在现代社会中,宏观调控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呈现出入为性、不可预测性、二重性、个体性和延伸性等特征。这种风险既源自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宏观调控行为功能的多重性,也源自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风险规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因而,有必要在宪法层面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专章规定,在宏观调控基本法律原则层面确立经济稳定增长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宏观调控权力制约机制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 宏观调控 风险 法律规制
  
  问题提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风险的客观存在
  在我国,“宏观调控”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个概念。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总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制定经济行为规范人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货币、信贷、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总体上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以往有关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较为强调宏观调控的积极功能,譬如,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而往往忽视了宏观调控风险的存在。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具有上述功能,有许多实例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可能存在失误和偏差,造成国民经济的动荡和停滞不前。恰恰是因为宏观调控风险的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对于什么是风险,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富有洞察力地揭示了风险的现代性本质。他从生态环境与技术的关系切人,把风险首先定义为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威胁,然后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他认为,风险是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
  
  与传统风险相比,现代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风险人为化。人类的决策与行为是风险的主要来源,这种人为的风险已经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中的主导因素。
  二是风险兼具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现代风险是一个中性概念,它在带来不确定性与危险的同时,也具有开辟更多选择自由的效果。
  三是风险后果的延伸性。现代风险在空间上超越了地理与文化边界的限制而呈现出全球化态势;在时间上,风险后果具有持续性,不仅及于当代,还可能影响后代。
  四是风险影响途径的不确定性。现代风险造成负面影响的途径十分不稳定,依靠人类的认识能力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预测。
  五是风险的建构性。现代风险既是受概率以及后果严重程度影响的一种客观实在,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与文化感知密切相关。它通过技术应用被生产出来,在赋予意义的过程中由对潜在损害、危险或威胁的技术敏感所制造。
  
  以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为认识论工具来分析宏观调控的风险本质与特征,可以看出:
  其一,宏观调控风险来源具有人为性。在我国,宏观调控权由中央政府享有。 虽然中央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可以动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无法比拟的行政资源和专家资源,但是实践证明,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无论是采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存在着宏观调控目标实现与否不确定的风险。从应然层面上看,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当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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