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救灾研究(6)
2013-07-16 01:12
导读:由此考察,华洋筹赈会的所有弊端都源于当时政治的影响。因此,华洋筹赈会进行改组,裁汰机构,整肃人员,尽量从诸多涉及军政的事务中挣脱出来,提
由此考察,华洋筹赈会的所有弊端都源于当时政治的影响。因此,华洋筹赈会进行改组,裁汰机构,整肃人员,尽量从诸多涉及军政的事务中挣脱出来,提高赈济效率,这是其多年困扰的超脱,也是湖南赈务的迫切要求。
(四)赈务多元化发展阶段(1924~1927年)
这一时段,湖南依然重灾叠至,据前表水旱疫虫灾的统计,继1924年全省受灾101县次后,1925年被灾又有94县次,1926年遭灾多达98县次,1927年则为31县次。1925年,岳阳灾民50万人,到长沙求食者数万人,警察驱逐回籍,遣送灾民达86000余人,遣去复来[73](P110);1926年,今洪江一带,因旱而发瘟疫,死者超过万人,至今尚存“万人坑墓碑记”[74](P80)。可见,严重灾荒依然存在,这促使湖南赈务继续发展。
这一阶段,湖南赈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办赈主体重新回复多元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官赈与义赈实现了分道扬镳。华洋筹赈会由于不堪重负,在1924年7月8日改组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以下简称湖南分会),成为总会的直属机构。湖南分会的成立消解了先前在赈务领域浓厚的湖南地方特色,摆脱了湖南政治的某些干预。而政府方面,“以华洋筹赈会办理十年旱灾赈,不受地方要挟,视为外人专擅,而查禁谷米出口,尤触军阀奸商之怒”为托辞[33](P5),另于1924年组设湖南水灾筹赈会。从此,湖南赈务开始沿着官赈和义赈两条主线平行发展。当时赈务人士谢国藻回忆到:“官赈义赈,即有常设机关,复有临时组织,而名称不一,每有前未结束,而后地又起,令人一时难于辨别,机关多,经费亦多”[33](P10)。当事人这种述说可谓是反映了当时赈务多元化的客观现实。在这两大系统之内,参与赈务的组织和团体不断增多,多元化趋向也日益明显。就义赈来看,新的义赈机构不时涌现,其中最突出的便是1925年成立的协成义赈会,该会由上海义赈会冯蒿菴和湖南聂云台、余尧衢等人为赈济临湘、岳阳、湘阴、浏阳、长沙5县旱灾而专门组设,募捐赈款达6万余元[33](P9)。协成义赈会的出现在湘北地区引起了时人的广泛瞩目。官赈也是如此,以长沙赈务分会为例,其组成包括长沙县议会、长沙总公会、慈善事业总公所、淮商公所、长沙县农会、长沙县工会、长沙县教育会、律师公会、侨居绅商、外侨[75]。总之,随着1924年7月华洋筹赈会改组成功,湖南赈务以华洋筹赈会为主体的局面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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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个阶段,就表面而言,湖南赈务似乎又复归到了近代化起步阶段的多元化格局,但实质上却迎来了湖南赈务的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义赈方面,改组后的湖南分会真正地成为了总会的一个直辖机关,多少克服了民国黑暗政治对它的一些影响。
湖南分会机构更为精炼,会内开支、职员薪工等费用大大减少,有力地避免了赈力的无谓消耗,使赈济效果大大提高。在赈济活动中,湖南分会仍以工赈为重点。1925年急赈仅640元,而路工维持费为达6901元[76](P84);到1926年,路工维持费用仍有6323元,相当于当年采办粮食和现金急赈的总和[77](P45)。可见,湖南分会的赈济活动仍以积极的施赈方式为主。
同时,湖南义赈开始探索新的救灾方式。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湖南分会的慈善人士日渐认识到:“农民占人口数80%以上,灾民中以农民为最大多数,故各种赈务,以农赈为较为确当,而定为贷款,大可减少分夺之弊”,而“农村生计破产,年年筹集赈款,绝非正常办法,决无多大希望”,他们认为,“临时救灾,不如平时防灾”,救灾应“以贷放为原则,以施舍为例外”[33](P12),贷赈因之成为赈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1924年水灾巨大的实际情况,湖南分会特设立贷赈处,制定贷款简章,筹垫贷款办理善后事宜,并向部分灾区贷款,其中沅江1.2万元,湘阴1万元,益阳1万元,汉寿0.8万元[78]。官赈义赈分离后,湖南分会“向总会借贷5万元,展转贷放益阳、沅江、汉寿、湘阴、岳阳、临湘、宁乡等7县,修复溃决之垸堤田土,是为分会办理农贷之嚆失”[33](P3)。尽管湖南分会在贷赈方面的尝试因款项不多而影响有限,但其赈灾思想已由过去的被动救灾开始注重未雨绸缪,将赈灾重点逐渐转到了提高人民的抗灾能力上来,从而开始酝酿更高形式的救灾理念,这些探索为民国后期农赈、合作等一系列更高水平的赈务形式在湖南的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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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阶段,官赈再次成为赈务中的主角,湖南水灾筹赈会(前身为湖南水灾急赈会)、湖南赈务协会、湖南赈务委员会便是其中代表。一方面,官赈具有义赈诸多无法比拟的优势。蠲免田赋便是其中的突出表现。据记载,1925年省府蠲免今桃江田赋三分之一[79](P99);1926年,又蠲免平江田赋银洋9.6万元[40](P44);1927年财政厅蠲免湘乡田赋2.4万元[80]。同时,筹款的来源更易得到保障,如湖南水灾筹赈会的赈款约百万元,湖南赈务协会的赈款63万元,均以关税交通附加为大宗[33](P5-6),这些优势是义赈很难望其项背的。另一方面,以义赈组织为蓝本,官赈在管理上有所进步,普遍制定了较为健全的
规章制度。为防止弊端,这些官赈机构大都聘请了湖南分会的董事谢国藻、韩理生、饶师伯等人予以协助和监理。在赈济方式上,官赈也越来越注重多法齐施,救防并用。在继续急赈、蠲缓等的同时,比较注重积极救灾。如1924年成立的水灾筹赈会相当注重以工代赈和办理因利局等事宜[18]。所以,官赈凭借其较为雄厚的赈济资金、渐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愈益灵活的赈济方式,成了这一阶段的主要赈济力量。
还要指出的是,加入赈灾行列的其他慈善机构、团体和个人不断增多。民国初年,各慈善机构偶尔施赈,而到这一时期,它成了湖南荒政一支经常性的赈济力量。1926年7月,为缓解灾情,省城有十多家善堂联合煮饭放赈。从各县的赈款来源上,我们也可以明显发现这一特点。1924年,宁乡县所获的41954元赈灾款来自红十字会、慈善堂、义赈分会、淮商公所、慈善总公所、觉化慈善堂、上海慈善各团体、善后处等多处[81];而湘阴县的7000元赈款,则来源于湖南水灾急赈会4000元、义赈会1000元、驻省同乡1000元、外地慈善家1000元[82]。同时,各地根据不同县情而设的赈灾机构也空前增多,如长沙的水灾救济团,省人民救灾委员会,赈济荒民会,新化水灾救济事务所,宁乡农工贷赈会等。而带有个人私赈性质的义田、义仓在这一时期仍然存在,尽管规模较小,但却是义赈、官赈的有效补充,特别是在边远山区,这一作用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