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路径选择研究
2013-08-1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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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股份制改革问题,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多方
国有商业股份制改革问题,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探索。本课题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目标的前提下,重点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路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并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面临的几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做进一步的研究,以求得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更为清晰,操作方式更为可行。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定位
探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问题,首先要解决改革的制度层面问题,即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有关这一问题,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工作会议已有明确的表述。会议把国有商业银行定性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决定拟用5年或更长的时间对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状况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形成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经营活力,健全治理机制,增进银行绩效,提高竞争能力。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三步:商业化和公司化经营、股份制改造、上市:即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化改组,将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起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引入机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其改革为
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后实行完全股份化改造,将符合标准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公开上市的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要达到改革目的,就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产权清晰”即要求明确界定产权归属主体,这是实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前提和基础。从国家角度而言,“产权清晰”就是国家要明确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地位,由投资主体全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明确”就是要明确国家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是以两权分离为前提的,即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通过两权分离使国有商业银行取得真正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资产制度,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政企分开”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使国有商业银行摆脱作为政府附属机构而肩负的和双重目标的约束,明确利润或财富最大化经营目标,增强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建立各种约束和激励机制,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权益的侵蚀,避免出现所有者对经营者权利失控局面,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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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元产权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尚未建成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和弊端:一是单一产权主体直接造成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途径狭窄,资本金充足率低,资本实力不足。1997年以来我国先后采取调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一次性”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重大政策措施,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但这些政策措施所起的作用只是暂时的,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外,资本金充足率均未达到8%的标准。二是由于金融产权的单一性和国有性,极易形成软约束。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之间,由于最终都归国家所有,因而无法形成真正的借贷关系,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贷款成为不良资产,包袱沉重。三是一级法人制下的逐级授权经营管理制,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制,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不明,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权责利不清。经营者的实际控制权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易滋生“内部人控制”现象,致使代理较高;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对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致使经营效益不理想。四是金融手段化运作问题突出,使国有银行经营目标多元化,难以自主经营,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目标。由此可见,要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就必须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独资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实现形式。从中外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证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资本组织形式,是产权多元化的最有效模式。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大银行均为股份制银行,它们取得的经营成果主要得益于股份制明确而规范的产权关系,使银行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这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我国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功实践,也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有力的例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从理论上讲,现代股份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通过股份制的运作机制,实现了产权明晰化,使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真正分离。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商业银行可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具备以下三个特性:一是权益的独立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不依赖于出资人的法人实体,独立支配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享受资产收益,股权的让渡并不损害法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二是股权的约束性。出资人让渡了资产支配权后,仍保留了股权,那么出资人为了维护自身的股权利益,就会向国有商业银行施加股权约束,并使股权约束与产权独立相互依存。三是责任的独立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法人资产制度,使两权分离从一种管理方式上升为一种制度,使法人财产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即终极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额获取相应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营运直接相关,转归法人所有的资产成为法人资产,法人依法享有资产权益,独立承担经营责任。从以上论证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可以改变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银行可通过吸纳投资者的资金,扩大资本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通过不同投资者的参股,形成合理的利益制衡关系,进一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使经营者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这些都是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不可或缺的基础。
我们认为,一般的股份制改造是国有商业银行实现改革目标的一个经历过程,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实现改革的根本目标,就必须通过股份制改造的终极方式——上市来完成。这一论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想上市,首先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上市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较之一般的股份制改造会更彻底,使国有商业银行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必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和企业经理的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等等;同时还必须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如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使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二是资本市场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制度也更为合理和透明;同时在资本市场上,各种机构通过对公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对上市银行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会做出独立的判断。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想上市,就必须时刻反省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看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是否对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不断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三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可筹集权益资金,以补充银行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