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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的适度性
(一)监管的领域界定
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基于市场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因此,监管的范围应首先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对市场能自行调节好的活动,政府就没必要干预。所以,政府监管应严格局限于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展现其功效或功能发挥微弱的领域,而不能随意逾越这个范围,否则,“政府失灵”就会显现,并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仅仅将监管范围界定于“市场失灵”的领域,还不能满足“适度”的要求,监管范围仍显宽广。其原因就在于,并非所有市场调节失败的领域都需由政府干预来填补,而只有那些通过监管能产生积极效果并产出效益的领域,才是证券监管的最终落脚点。可悲的是,有些政府一旦发现“市场失灵”,就立即出台一部法规或颁布一个政令或制定相关政策对市场“粗暴”干预,而不去深入仔细分析这些行政行为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表明,对于某些“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而对有些“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却是不能奏效的。不仅如此,非理性干预往往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是要计算的。所以,对通过监管不能产出效益的“市场失灵”领域,理性的政府是不会对其干预的,道理很简单,强行干预不仅不能挽回因“市场失灵”导致的损失,而且白白浪费了大量和财力资源,这完全违背了监管的初衷。同样,对于通过监管能产出效益的领域,也要计算成本,只有通过监管产出的效益大于其成本时,才符合原理,才是理性的监管。
(二)监管的强度把握
解决了证券监管的领域界定问题只是把握住了“监管适度性”的一个方面,还应在此基础上从监管的强度上更深层次地透视它的内涵,点击它的脉搏。从这一点出发,就要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有适当的弹性,即对于同一监管领域在不同的阶段的干预力度应有强有弱。换句话说,是加强还是弱化政府的监管职能,要随着的发展以及客观事物的不断变化而具体酌定。这也正是由证券市场独有的高风险和不稳定性所决定的。以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为例,当证券业作为—种产业在我国诞生之初,我国政府对其的立场很明确:政府主导,加强监督和。此策略在短期内确实x,-l~国证券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伴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和矛盾的日益激化,截止今天,这种行政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求,非但解决不了新问题而且使矛盾更加尖锐.资源的优化配置亦是空谈。此时,“弱化政府监管力度强化证券业自律是使我国证券监管走向理性的重要步骤”,具体做法是,证监会应将“绝大部分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让渡于证券自律组织,如信息审查、券商市场行为的监管、企业上市的审查等,而证监会行使职权必须受到严格程序限制,并不得过多干预。证监会集中在建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这不仅要求矽啊对监管理念有理性的认知,转变观念,端正作风,同时,更需要立法机关秉持最为审慎的态度,在谙熟证券监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科学而合理地制定、修改、补充证券监管法,以保障政府在面对“可怕”的“市场失灵”时,能够临危不惧,依法适度地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