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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府主导不利于发挥机构创新的积极性。政府主导的是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由于政府与创新需求主体观察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因而金融创新的供求之间可能产生局部错位,政府提供的创新措施也许不是创新需求主体迫切需要的,因而会遏制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可能使金融创新失去基础。
第三,政府主导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民间的挤出效应。在投市场上,由于缺乏成熟的市场规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又尚未明确政府、企业和民众之间的产权及环境事权分配关系.民间资本大多难以进入环保领域,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投入的不足。且不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阻碍环保技术的进步和环境事业的发展进程。不仅如此,由于政府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对民间资金的集聚和融资方式的创新始终心存顾虑,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缺乏市场实践的,导致民间资金启动的政策操作空间长期得不到释放。
勿庸置疑,湖北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完善。如果说政府主导是其发展必将经历的过程,那么市场主导则是湖北省构建“两型”和保持活力的最终归宿。为规避政府在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的失灵现象,应当逐步转向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充分调动市场力量;而金融服务业也应加快环境金融创新步伐,拓展环境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发挥金融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湖北“两型社会”建设。
三、金融支持湖北“两型社会”建设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层面:加快环境金融创新步伐。拓宽环境金融服务范围
第一,拓展公司环境金融服务创新范围。面向湖北省内大型企业、机构、政府和其他公众团体需求,将环境及社会责任基准拓展到债券承销、股权融资、基金、购并咨询、资产化等领域,充分发挥金融创新的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功能。其一,将融资条件与资源运用强度及排放责任相联结,尝试排污权质押贷款、排放权质押贷款,鼓励企业发展和采用新的能源;其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支持大型环境基础设施或项目融资,并通过部分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和证券化为工具提供信用加强结构,以推动重要基础设施融资;其三,设立绿色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环保企业及碳信用开发者提供IP0支持,为气候减缓项目建立资本基础。
第二,大力开展零售环境金融服务创新。其一,面向购买新能效房屋以及投资于能效改进、能效设备或绿色能源的零售客户,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提供绿色抵押贷款;其二,向具有能耗降低、垃圾减量、污染减少等特征,特别是通过I ED认证的“绿色”商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其三,提供优惠利率,促使居民使用民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其四,向低排放车型提供绿色汽车贷款.以优惠贷款利率支持贷款者投资节油技术,鼓励私家车主种树以吸收排放;其五,通过与碳补偿挂钩、赋予卡本身一定的环境特征以及低利率或折扣等多种形式,发行绿色借/贷记卡,以金融创新引导社会公众的环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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