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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打造“碳”服务平台。在进一步扩大光谷产权交易所碳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提供股权、贷款等创新金融服务。其一,商业可发挥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比较优势,为自愿减排提供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其二,为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提供经担保的CERs(核证减排单位,下同);其三,为促进碳交易组合多样化、把握机会、对冲风险提供创新金融工具,包括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如CERs和EUAs(欧盟配额,下同)之间以及CERs与ERUs(减排单位)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以及为不同阶段的项目及《京都议定书》流程提供不同类型的碳金融服务,提供允许项目开发商其碳资产价格风险的承购和衍生品解决方案。
第四,扩大绿色及服务创新范围。在进一步推广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实行基于环境相关特征的保费差异化,以及为清洁生产技术和减排活动定制保险产品,逐步扩大绿色保险及服务的创新范围,推出绿色车险、绿色保险、碳中立家庭保险、碳险等险种,促使公从及私营实体参与碳补偿与排放权交易。
第五.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体系。除无经营性、民间投资完全不愿或不宜介入的项目,应积极地探索尝试民间投资进入环境项目的渠道.通过发行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专项建设信托基金、建立特殊基金进行补贴、贷款贴息以及注入一定数量的股本金等方式,提高民间投资比重。
(二)政策层面: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第一,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是培育和发展包括债券、股票、、衍生品等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有效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二是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搭建省级创新创业投资平台,建立若干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两型产业发展。三是进一步发挥保险市场补偿和融资功能,争取有关政策,使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于湖北省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各种产业基金等项目投资;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圈信托集合计划,支持大型项目及城市建设等。
第二,健全体系,增加金融服务资源总量。在大力引进境内外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湖北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证券融资公司试点.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设立法人专业保险机构,实现地方金融业发展空间扩大、金融产品创新、产权和组织制度完善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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