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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创新积极性。一是对环境金融创新产品及推行环境金融产品的机构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扶持,通过一系列基于的政策设计和引导,为金融机构资源向环保企业倾斜及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创新奠定基础。二是由政府开发适用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担保机制.以期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为其履行环保义务提供激励。
第四,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环境金融创新平台。一是大力推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抓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担保两大平台的建设.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形成渠道畅通、交流便利、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保证信息沟通机制的有效性,以使金融机构在进行投服务时更好地坚持环保金融政策的初衷;二是加强有利于“两型”建设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建设.形成一个相对公正的司法环境,加强债权人权利保护,促使金融机构保持环境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推动湖北金融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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