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2)
2016-02-07 01:11
导读:因此,立足于上述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界定为在国有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经
因此,立足于上述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界定为在国有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性制度安排。由于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因而其上级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之间的激励与约束同样成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说,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包含不同角度的内容:(1)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国有银行实际上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网络。由于代理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用激励机制来使董事和经理为股东出力和谋利。(2)从产权的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所有权规定了银行的边界,是控制公司权利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提名和选举为投资者利益管理银行的董事的权利;要求董事就企业资源的配置做出决策并给出解释的权利;任命独立审计师检验公司帐务的准确性即对董事的报告和账目提出质疑的权利等等。而对于公司资产运作和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则分别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掌握。(3)从利益主体的潜在冲突角度看,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则是处理和协调与国有银行相关的利益主体在国有银行运行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角度、产权角度还是利益主体的潜在冲突角度,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所要回答的问题都包括采用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最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促使企业最有效地运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国有银行中得到协调。亚当·斯密在"国富?quot;中就指出,受雇管理企业的经理在工作时一般不会象业主那么尽心尽力。1932年,爱德夫·伯利(Adolph Berle)和嘉得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对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人"(投资者)和"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利益背离作了经济学的分析,奠定了"代理人行为"的理论基础。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背离和信息成本过高而导致的监控不完全,国有银行的经理层所作的管理决策就可能偏离投资者的利益。例如,一般来说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利润最大化,而经理层往往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因为银行的规模本身会给经理层带来权力和地位。与此相比更为有害的是代理人的监守自盗现象,在银行管理上表现为各种侵蚀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行为"。例如,一些银行经理层运用其能够支配的银行资源违规发放贷款、牟取个人或者局部利益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 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的提出
(一)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比较
从全球范围看,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和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一些学者将英、美模式称为"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融资模式,或市场型的治理结构;而将德、日模式称为"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融资模式,或管理型的治理结构。不同治理结构的形成有其不同的历史的、法律的甚至是
哲学上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大体上说,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区别在于,(1)主要由于英国美国的股市比较发达,企业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因而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公司外部市场的力量,更强调股市的流动性(liquidity),而且由于公司拥有众多的小投资者,但小股东们对经理层的影响力较弱;于是,这种模式比较强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要求公司财务数据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兼并、收购等公司控制市场(corporate-control market)在这种模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则由于企业资本主要来自于占据支配地位的银行和财团,因而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公司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 。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与公司有商业关系的其他持股公司)持有大比例的股份,他们与经理层保持长期关系,并对经理实施直接监督。由于股权集中于几个大股东手中,他们有足够的动力,也有足够的能力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