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3)
2016-02-07 01:11
导读:由此可见, 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对金融管制上的差异等因素下分别形成的,可以说是各有特点,其与各国的宏观环境(
由此可见, 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对金融管制上的差异等因素下分别形成的,可以说是各有特点,其与各国的宏观环境(包括法律体系、金融结构、文化传统等)相适应,很难简单地区分孰优孰劣。从国际经济界的动向看,在八十年代,国际经济界对日、德体制比较推崇,认为这种银行和企业集团控股方式有利于鼓励企业着眼于长期发展;而英美以股市为主的资本市场则容易导致经理层因为关注短期的市场压力而采取短期行为,可能为了眼前的投资回报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对日、德经济相对优势地位的上升,认为美国体制更优越的观点渐渐占了上风,其重要看法是英美体制更强调保护投资者,股市发育比较完全,融资成本低,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之间的重组,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客观地说,上述两种治理结构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下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自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全球范围看,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往往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多时候常常表现为治理结构之间的竞争。如果说在原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可以并行存在并各自发挥效果的话,那么,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两种模式的不断互动,这两种模式开始不断融合,主要表现为这两种模式开始吸收其他模式的优点,以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具体来说,英美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开始成为主导性的投资者,并且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activism),监督公司管理层。事实上,过去几十年来,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各种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机构投资者在美国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已经从1950年的6.1%上升到1996年的48.8% 。同时,德、日模式中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在增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稳步发展,交叉持股虽然不会迅速减少,但信息披露在不断增强;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日本和德国的经济衰退,促使人们反思交叉持股等治理结构的弱点,着力弥补德日模式的关键性缺陷─缺乏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许多大型公司也开始公开上市,小股东也开始要求更多的权利。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融合趋势,促使我们进一步探讨当前经济界所共同承认的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以作为我们分析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时作为参考。
(二)从两种模式的治理结构的融合趋势看有效的治理结构的特点
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融合,显示出企业界已经开始认同一些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理论上说,所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就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如何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的问题、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而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综合考察当前国际经济界的分析,我们认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以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基础。只有明确了所有者,明确了清晰的产权边界,整个治理结构的建立才有了根本的基础。如果说在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分析中,这并不成为一个问题的话,那么,在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时,这应当成为我们分析的起点。事实上,这也是许多研究人员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随后的分析可以看出,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就难以有足够的激励进行经理层的选择,也就难以建立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次,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使所有者拥有选择和监督代理人的权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于企业的所有者才是最根本和最终的企业经营的风险承担者,在明确了所有者之后,也只有他们才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好的经理层、解雇差的经理及监督经理的表现。由于经理层的选择是由所有者按照自身确定的标准进行的,因而所有者的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以盈利为导向(或者确定了其他的目标),直接影响到代理人的选择和监督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