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8)
2016-02-07 01:11
导读:因此,从当前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看,由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所有者,而都是代理人,目前又缺少良好的国有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因此,从当前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看,由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所有者,而都是代理人,目前又缺少良好的国有股股东的行为规范,使得大股东不会、也无法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增强公司业绩的积极性。而众多的中小股东有这种积极性,却囿于股权有限而无力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占有支配地位的公有股的不流通,使得上市公司在所有者缺位的同时又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经营效益的好坏不能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地位,他们不会受到来自市场的收购和被免职的威胁,没有压力来经营好企业。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是和大股东的产权主体缺位和不负责任有关的。 四 产权虚置: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难以明显提高的重要根源之一
从前述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合理的产权制度的安排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事实上,如同国有企业一样,产权虚置实际上是导致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效性低、经营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下一直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应该由谁来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并真正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由谁在获得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所相对应的收益的同时,承担起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可能相对应的损失。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国有经济体系内,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象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应当说,目前推进的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尽管在强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解决产权虚置问题和由此导致的治理结构有效性降低等问题时,基本上是没有明显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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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国有银行内部依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一直是虚置的,在国有银行没有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前,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拥有公司管理层的选择权,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使在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银行的影响也是相当直接的,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上市银行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选派多为行政化行为,这些派驻的行政官员在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会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容易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壳,使得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股东不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有时,政府有关部门又会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干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因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的权利又是由政府来行使的。在这个过程中,代表国有主体的监督部门较多,不仅增加了行政监督费用,而且增加了部门之间的摩擦,损害了监督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股权管理的多头介入、职责交叉不明等等诸如此类的低效率监督就为各种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能。在实践中,我国一些上市的银行的董事会的成员和经理层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上市后的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必然只是更为关注对政府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了。换言之,国有产权代表的行政化因素使国有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使国有股主体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某种形式的契约,但由于缺乏市场基础,常常包含政治、社会与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目标。同时,由于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经理人由于具有双重身份和人格,使得对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不能导致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国有股股东也可能为经理阶层提供某种激励机制,但作为激励机制的收入机制无法与市场标准相对接,即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经理层所拥有?quot;剩余控制权"与其所得的"剩余索取权"经常不是对称的,这经常会导致内部人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