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运作方式转变与公司治理结构(5)
2017-09-06 01:43
导读:Ⅰ、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模式,即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这种模式目前在城市公用事业中(特别是
Ⅰ、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模式,即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这种模式目前在城市公用事业中(特别是大中城市)占很大比重,是现阶段公司制改革的主体形式。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的主要特点:一是产权结构单一,国有独资;二是不设股东会,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益,股东大会的职能由政府和董事会共同行使;三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经理层的人事安排也主要由政府完成;四是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交叉任职,几乎是“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监事会则在其领导之下。
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只是设立了与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机构,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未实现,“形似而神不似”,实质上与公司制改革以前并没有太大区别。如果说企业较以前的业绩有所提高的话,主要得益于企业内部强化了管理,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如裁减冗员、内部承包),而不是得益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
按照把传统国有企业改造成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的目标,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了国有资本无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可行的,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从上讲,只要政府能够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就可以行使股东会职能;即使政府不能完全代表全民意志,实践中也无法再找出一个比政府更合适的组织机构。但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大学排名 第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产生、更换基本由政府控制(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直接结果必然是政企不分。董事长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但问题是政府按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董事长,如何产生?至于本来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总经理由政府部门任免,则明显有悖于公司制原理。虽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不发达,缺乏职业经理人才及其产生、聘用机制,但这并不能成为政府直接任免的理由。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受政府控制的情况下,他们除职业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外,其任免、职级、升迁等与政府公务员没有实质上的差异,企业必然要接受政府指令,政企不分无可避免。
第三,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党委会交叉任职,成员几乎由同一群体构成,也不符合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监事会由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处于企业直接领导之下;再加上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由此形成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现象,即在政府授权的条件下,“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议评价自己”。实质上,就等于政府直接任命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与改革前并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每年开会时要有两次冠以董事会的名义,会议、人员,甚至无须调整。由于政府目标、企业目标、管理者目标的差异和非对称信息,自然就会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在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减少交叉任职人员的数量,只是使得整个管理层成员增加,内部人数量更多,企业运行成本更高。
另外,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协调也是一大难题。董事会、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主体框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在公司化改革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在传统企业制度中,“老三会”与经营者阶层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未曾理顺,如今再加上董事会、监事会,就更容易相互掣肘或产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