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劳动关系构建(3)
2016-02-19 01:02
导读:1.在企业内部,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劳动关系终极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 其***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实施并推行“劳资自治”,就是以劳动关系
1.在企业内部,完善“劳资自治”机制。劳动关系终极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 其***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实施并推行“劳资自治”,就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通过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自治能力,增进劳资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劳资双赢的合作博弈,从根本上减少劳资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基本能在双方之间解决,避免劳资矛盾的显性化和外部化。
第一,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要熟悉到保护员工的利益,实在终极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两者是唇亡齿冷的关系。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劳动力,没有劳资双方的合作与互利, 就不可能有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加以尊重,尊重企业员工的人格,只有企业切实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才能赢得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二是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内部应始终保持一定的竞争压力,同时应“公平、公正、公然”地选拔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使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同一起来,从而使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更加***。
第二,保证员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在产权改革中推行“职工持股”。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例如,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企业都要建立有职工参加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企业内部建立包括职工参与的企业日常决策的“共同决定”制度,以期在企业内部形成“共同利益”,进而为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制度保证。“职工持股”可以优化劳动者与生产性资源的结合方式,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为实行企业***治理创造新的途径。同时,职工持股也可以使他们拥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享有工资以外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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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企业外部,完善外部利益制衡机制。第一,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2007年6月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法》、《集体合同法》、《企业工资条例》的研究起草和有关论证工作也在进行中。
第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进步企业违法本钱。对使用童工、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参加社保而未参加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大企业不订立劳动契约的本钱,若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其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等等。
第三,建立“双向诚信”制度,在***上夯实法制环境基础。建立“双向诚信”制度,保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建立科学、具体的企业劳动遵法诚信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诚信等级、评价程序、监视治理等,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企业遵法诚信状况。并且,还应建立劳动者就业诚信制度,对恶意跳槽加以限制。
第四,强化二次分配,引导三次分配。目前,我国在二次分配过程中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不足,使相当一部分职工由于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受侵害,导致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社会利益享受上的利益再次受损。所以,社会应重视在二次分配中通过政府调控来协调公平,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
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次分配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自愿或者资助的形式进行社会收进的调节。在各个不同的行业建立慈善基金会,对行业内的困难职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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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处理机制。第一,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协调机制,它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调机制,就职工***权益、经济权益和劳动权益进行定期协商和沟通,从源头上遏制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题目。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还应该包括行业、监察、仲裁、法院等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