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对策(3)
2016-11-13 01:10
导读:三、发展对策 1.加强国家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应当尽早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做出总体战略规划,并将其列进同期国民经济中长
三、发展对策
1.加强国家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应当尽早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做出总体战略规划,并将其列进同期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同一领导、治理和协调,尽快结束海外投资的多头治理局面,可由中心政府委托相关部委共同组建全国性的专管机构,专司对外投资行政治理事务,负责制定海外投资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确定不同时期海外投资的规模、方式和重点,同一领导、治理和协调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为民营企业正确制定对外投资战略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并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产业方面,应引导其投向有比较上风、内部化上风和竞争上风的产业。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加大科技投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其跨国经营提供技术上风和治理机制上风。对于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布局等方面,政府应根据我国的战略部署和各国的投资环境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其进行公道的布局和选择。
2.政府要在金融政策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融资难是我国民营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一大瓶颈,政府应在金融政策上进行扶持,发展和完善对外投资在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1)改革金融制度,进步银行系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首先,通过政府的金融政策创新,不断强化银行系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鼓励贸易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贷款,拓宽国家进出口银行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服务的领域,
放松利率管制,发展中小民营贸易银行。其次,鼓励中资银行开展跨国经营。中资银行应该大力鉴戒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跨国经营的成功经验,积极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提供服务。第三,大力培育、完善和发展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市场。我们应积极鉴戒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我国的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市场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发展创造条件,拓宽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渠道。第四,政府应赋予条件适合的跨国企业以必要的国内外融资权,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鼓励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以扩大对外投资的金融实力。第五,加快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银企财团,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参与国际竞争。第六,应该答应跨国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设立自己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逐步强化其金融自我扶持功能,使之成为企业的金融核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改革跨国投资项目的外汇治理制度。目前我国仍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政府应当答应投资项目的外汇自由输出,对于创汇大户,银行应为其建立对外投资专用账户,使其可以自由地提取并用于跨国投资项目。另外,为了便于企业用实物资产、产业产权进行投资,应对非贸易性跨国投资项目的实物、技术投资部分实行免收保证金的鼓励性政策。
(3)设立对外投资基金,完善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信贷担保体系。对外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成员单位注进一笔原始资金并由基金成员单位委派专业职员组成跨国投资发展基金运作机构,进行具体的投资操纵,将基金的各种组合投资获利部分对跨国投资活动进行参股。其好处是既可以分散投资者的风险,又可以做到小额资金的集中使用。从我国已经走出往的企业看,在跨国经营中会碰到诸如贸易、汇率、政治等很多风险,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很难独自承担这些风险。因此,政府应在政策上进行扶持,通过设立对外投资基金和国家政策性跨国信用信贷担保机构,鼓励对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3.完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目前,在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方面,我国还存在着审批程序烦琐、时间损耗过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一系列题目。因此,国家应迅速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基本法》、《海外投资法》、《跨国经营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完全的微观自主决策权,大幅度简化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投资审批程序,放松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外汇额度管制,确保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加快《海外融资法》、《跨国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融资和开展跨国经营拥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基础和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