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对策(6)
2016-11-13 01:10
导读:(2)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我国的民营企业主要是集体和私营企业,长期以来其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无法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
(2)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我国的民营企业主要是集体和私营企业,长期以来其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无法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资源分配一直是向大中型国有企业倾斜。因此,相对而言,中国的民营企业一直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再加上人才匮乏,治理水平落后,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没有明显的区位与内部化上风,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3)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我国至今没有制定诸如《民营企业基本法》、《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跨国公司法》之类的规范与保护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以及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法律法规,在金融借贷、技术开发、人才引进、反不正当竞争、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跨国经营等方面缺乏对民营企业的专门扶持和保护,这不利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4)缺乏为民营企业进进国际市场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为跨国经营服务的信息和研究中心。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目前还处于低级阶段,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企业走出往多凭热情,缺乏对海外投资环境的深进考察和对境外市场的调研能力。因此,在跨国经营战略布局上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导致很多失败的案例。缺乏国际市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缺少提供跨国经营服务的中介机构是目前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一大障碍。
3.国际环境方面。从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产品结构来看,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与韩国、东盟、印度等国的出口产品存在严重的同构性。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低价促销的营销策略不仅压缩了自己的利润空间,而且轻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经常招致东道国的反倾销起诉。而民营企业正是最近几年多起反倾销案的主角。并且国际市场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自然环境、文化习惯等方面都会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等等,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实现跨国经营所必须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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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对策
1.加强国家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应当尽早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做出总体战略规划,并将其列进同期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同一领导、治理和协调,尽快结束海外投资的多头治理局面,可由中心政府委托相关部委共同组建全国性的专管机构,专司对外投资行政治理事务,负责制定海外投资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确定不同时期海外投资的规模、方式和重点,同一领导、治理和协调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为民营企业正确制定对外投资战略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并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产业方面,应引导其投向有比较上风、内部化上风和竞争上风的产业。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加大科技投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其跨国经营提供技术上风和治理机制上风。对于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布局等方面,政府应根据我国的战略部署和各国的投资环境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其进行公道的布局和选择。
2.政府要在金融政策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融资难是我国民营企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一大瓶颈,政府应在金融政策上进行扶持,发展和完善对外投资在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1)改革金融制度,进步银行系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首先,通过政府的金融政策创新,不断强化银行系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鼓励贸易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贷款,拓宽国家进出口银行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服务的领域,放松利率管制,发展中小民营贸易银行。其次,鼓励中资银行开展跨国经营。中资银行应该大力鉴戒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跨国经营的成功经验,积极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提供服务。第三,大力培育、完善和发展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市场。我们应积极鉴戒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我国的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市场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发展创造条件,拓宽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渠道。第四,政府应赋予条件适合的跨国企业以必要的国内外融资权,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鼓励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以扩大对外投资的金融实力。第五,加快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银企财团,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参与国际竞争。第六,应该答应跨国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设立自己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逐步强化其金融自我扶持功能,使之成为企业的金融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