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对策(7)
2016-11-13 01:10
导读:(2)改革跨国投资项目的外汇治理制度。目前我国仍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政府应当答应投资项目的外汇自由输出,对于
(2)改革跨国投资项目的外汇治理制度。目前我国仍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政府应当答应投资项目的外汇自由输出,对于创汇大户,银行应为其建立对外投资专用账户,使其可以自由地提取并用于跨国投资项目。另外,为了便于企业用实物资产、产业产权进行投资,应对非贸易性跨国投资项目的实物、技术投资部分实行免收保证金的鼓励性政策。
(3)设立对外投资基金,完善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信贷担保体系。对外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成员单位注进一笔原始资金并由基金成员单位委派专业职员组成跨国投资发展基金运作机构,进行具体的投资操纵,将基金的各种组合投资获利部分对跨国投资活动进行参股。其好处是既可以分散投资者的风险,又可以做到小额资金的集中使用。从我国已经走出往的企业看,在跨国经营中会碰到诸如贸易、汇率、政治等很多风险,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很难独自承担这些风险。因此,政府应在政策上进行扶持,通过设立对外投资基金和国家政策性跨国信用信贷担保机构,鼓励对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3.完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目前,在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方面,我国还存在着审批程序烦琐、时间损耗过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一系列题目。因此,国家应迅速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基本法》、《海外投资法》、《跨国经营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完全的微观自主决策权,大幅度简化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投资审批程序,放松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外汇额度管制,确保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加快《海外融资法》、《跨国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融资和开展跨国经营拥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基础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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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为跨国经营服务的信息和研究中心、中介机构和风险防范系统。
(1)考虑到对外投资风险具有不可猜测性和不可抗御性,政府应尽快建立国家级的国际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系统。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政治、汇率、罢工、法律、恐怖主义、战争等风险的预警服务,一旦发生风险,应发挥国家影响力,为陷于巨大国际市场风险中的民营企业提供一定政治、经济、法律、道义上的支持与援助。同时,加快与各国签订诸如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多方位、多角度地保护和推动我国民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2)鉴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了解和把握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投资环境的跨国经营信息渠道,政府应建立具有高效的信息收集、加工及传输功能的全球性信息资料研究中心和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比较全面、及时、正确、系统的国际市场环境资料和权威的咨询服务。与此同时,还应组建为民营企业进进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信息渠道作用,为民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投资地区及项目等相关信息和中介、指导与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2005中国经济贸易年鉴[J].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Johanson, J. & J. E. Vahln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Firms - A Model of Knowledge Development and Increasing Market Commitment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77,8(2):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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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ohanson, J. & J. E. Vahln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firm-Four Swedish Cases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75,12(3):30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