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2)
2017-08-09 02:37
导读:竞争市场使得企业的兴亡盈亏都局限于企业自身,搞得好自己得益,搞不好自己倒霉。 因此,我们研究的这种企业民营化,首先要看到它们是立足于这样
竞争市场使得企业的兴亡盈亏都局限于企业自身,搞得好自己得益,搞不好自己倒霉。
因此,我们研究的这种企业民营化,首先要看到它们是立足于这样的市场,具有这样的自负盈亏机制的基础。在这样的机制下,民营化所产生的企业权益的再分配就必然主要地局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相关者。这种以企业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民营化,是过往20多年市场竞争下形成的既定利益格式在逻辑上发展的必然结果。假如对于这样形成的利益格式完全否定,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市场渐进改革的链条中断,造成大量的经济不稳定和已形成的公道的市场规则遭到破坏。
本文所讨论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由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所组成。这4种相关者是构成企业利益缺一不可的主体部分。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是服从于现实约束条件的结果。由于具有行为能力的所有者只能是政府。银行之所以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自从“拨改贷”以后,主要投资均来自银行,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出资者。在企业看来,银行贷款和国家拨款实质上都是国家投资,都是某种程度的软预算。至于经营者和职工,由于他们的全部收益和福利均来自于企业的收益和积累,因而必然与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息息相关的联系。
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权益关系的重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主要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进行协商讨论,确定基本的改制方案。这本身就是一种国有产权退出企业的姿态,就是给予企业民营化的充分自主权。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只要存在足够的市场竞争压力,只要政策环境给予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足够自由的空间,那么,企业就可能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组合来形成公道的产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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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民营化的改制中,政府为什么会采取了这样一种退出的姿态,让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自发地进行产权权益的重组呢?
从理论上讲,市场化竞争导致的国有企业收益普遍下降和风险增加的结果,使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最希看退出竞争企业。当它从国有企业那里已经得不到什么收益或利润,同时还要承担企业亏损的风险,承担几乎无穷责任的各种债务或补偿时,这种负亏不负盈的不对称机制导致它们必然倾向于放弃这种名义产权。
然而,政府作为所有者和作为执政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在改制中往往具有相矛盾的动机和行为。政府作为执政者,要对的稳定、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负有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基本目标是财政或税收收进、经济发展和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这些目标与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在计划经济,税收、经济增长和就业主要是靠国有企业,因而执政者和所有者这两种目标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垄断收益的产业或企业来说,利润目标与税收就业目标也具有较大的一致性。然而,在市场竞争导致非国有企业大量进进的产业或领域,这两种目标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在竞争性产业或市场,国有企业的财务利润基本上是围绕着零而波动的,(注:可以从理论上表明,国企零利润行为的原因或必然性(刘小玄,2003)。另外,我们的经验分析也能够支持零利润行为。)因此,所有者无利可图甚至是负支出,理性的反应是退出该领域。
但是,不像一般的非国有企业退出那样简单,只要将固定资本妥善处理就可以了。作为政府的基本社会目标,保持稳定和就业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不可能简单地把国有企业关门,让职工一走了事,否则由此会引发的大量失业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这种稳定和就业的目标,与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收益目标是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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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采取的能够兼顾两种目标的唯一方式就是寄希看于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政府试图通过由企业原有的利益相关者对所有者权益的重新调整和生产要素的重组,激发出潜伏企业能量,不致使企业倒闭破产,达到既退出国有产权,又力求保全企业就业或部分就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