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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一种“新公共治理”的实践模式——当代西(3)

2016-03-20 01:08
导读:当代西方公共部分治理改革尤其是行政改革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持久性的特点。这场改革涉及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改革的内容涉及公共治理尤其是行政



当代西方公共部分治理改革尤其是行政改革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持久性的特点。这场改革涉及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改革的内容涉及公共治理尤其是行政治理的体制、过程、程序及技术等各个方面。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侧面来概括,也可以分成若干不同的类型。美国学者英格拉姆(P.Ingraham)把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或四类:“(1)预算和财政改革;(2)结构改革;(3)程序或技术层面的改革;(4)相互关系方面的改革。每一类改革都涉及到公共组织的内部运转及其与外界的关系;每一类改革都试图从略为不同的角度解决公共治理和公务员中的题目。”[2](P48)另一位美国学者彼得斯(G.Peters)则从组织结构、人事治理、政策制定和公共利益四个方面来讨论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走向及内容。[2](P2)我国学者周志忍把当代国外(西方)的行政改革的基本内容回纳为三方面:第一,社会、市场治理与政府职能的优化(包括非国有化、自由化、压缩式治理等);第二,社会气力的利用和公共服务社会化(包括政府业务合同出租,以私补公,打破政府垄断,建立政府部分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社会化);第三,政府部分内部的治理体制改革(包括建立与完善信息系统,分权与权力下放,部分内部的组织结构改革,公共人事制度改革,进步服务质量以及改善公共机构形象,公共行政传统规范与工商企业治理方法的融合等内容)。[3](P30-37)方克定则根据西方学者的论述,将当代西方政府改革实践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地处北大西洋和南太平洋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不同程度上推行‘新公共治理的改革’(其中,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堪称系统化的改革,美国属于渐进主义的改革,加拿大居于两者之间);二是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等实行连续或不连续性的渐进主义改革,它们都受到新公共治理的影响(其中,有合作主义传统的瑞典有时被列进第一类,而德国则具有最明显的渐进主义特征);三是南欧半岛国家意大利、希腊的为争取行政正当性或强制性制度化的改革,西班牙似乎兼有二、三类改革的特点。”[2](序 P3-4)而“无论哪一种改革类型,都无例外地贯串着韦伯式的传统的公共行政与标志行政现代化的‘新公共治理’两种基本取向的争论。”[2](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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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上面我们扼要地描述了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基本趋势,即“新公共治理”或“治理主义”改革取向及实践模式的出现。欧洲经合组织(OECD)1995年度的公共治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OECD国家的公共治理改革》声称: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共治理改革具有一个已经发展起来的共同的议事日程,这就是“新公共治理”或“治理主义”模式。彼得斯在《欧洲的行政现代化》一文中也指出:北美各国目前继续沿着“治理主义”(而不是严格的公共行政)的思路往考虑公共组织的治理;而欧洲各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不同维度的治理主义改革之中。那么,什么是“新公共治理”或‘治理主义’模式?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呢?


作为一种正在成长并且日益取代旧的公共行政模式的公共部分治理的新模式,“新公共治理”有不同的名称,如“公共治理主义”(或“治理主义”)、“企业化政府”、“后官僚体制模式”、“以市场导向的公共行政”等。“治理主义(或‘新公共治理’)是一个***度的非常宽泛的概念”(彼得斯语)。对于它的内涵,人们作出了各种不同的界定。例如,波立特(C.Pollitt)在《治理主义和公共服务:盎格鲁和美国的经验》一书中以为,“新公共治理主义”主要由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古典泰勒主义的治理原则所构成,即它夸大贸易治理的理论、方法、技术及模式在公共部分治理中的应用;瓦尔特·基克特(WalterJ.M.Kiekert)在《荷兰的行政改革与公共部分治理》一文中将“新公共治理”界定为一种夸大贸易治理风格,顾客至上和市场竞争的改革取向;胡德(C.Hood)将“新公共治理”看作是一种以夸大明确的责任制、产出导向和绩效评估,以准独立的行政单位为主的分权结构(分散化),采用私人部分治理、技术、工具,引进市场机制以改善竞争为特征的公共部分治理新途径。[1](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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