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种“新公共治理”的实践模式——当代西(8)
2016-03-20 01:08
导读:然而,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公共治理”取向及实践模式远非是完善的,它有其内在的缺陷或局限性。对于这种改革是否成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
然而,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公共治理”取向及实践模式远非是完善的,它有其内在的缺陷或局限性。对于这种改革是否成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人们的评价不同(甚至提出怀疑与否定);对于新模式的有效性,人们也提出了种种批评,这些批评涉及“新公共治理”改革取向及模式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改革的总方向以及各种具体的改革措施等方面。
首先,人们批评“新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和意识形态倾向。C.波利特等人以为:“新公共治理”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体系,是一种新守旧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公共治理
哲学(甚至有人称之为右派政府的公共治理纲领);说这种公共治理新模式以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为其理论基础,滥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向公共部分治理领域的扩张。[10](P126,121)
其次,人们批评“新公共治理”改革的市场化和治理主义的总方向,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体现了改革者对“市场价值”和市场机制的崇拜,是一种新的“市场神话”;而“治理主义”的改革取向则忽视了公共部分与私人部分的本质差别,照搬私人部分治理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新泰勒主义”。美国学者汉森(S.Hansen)以为,推崇和效仿私人部分治理方式,是把教科书中对私营企业的理想描述与现实混为一谈;英国学者格林沃德(J.Greenwood)等人从公共责任、公平、正当性和多样性四个方面论证公共部分与私人部分之间的差别,指出不能照搬私人部分治理方式。[11](P7-10)英格拉姆在《公共治理体制改革的模式》一文中则批评“治理主义”片面追求效率,说“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很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追求的唯一目的,还存在其他目标”。[2](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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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人们还对“新公共治理”改革的各种具体措施(包括市场导向、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结果控制、绩效评估、顾客至上等)提出批评。例如,合同出租是市场导向的主要原则,它有利于进步效率与效益,但却缩小了公共责任范围,也妨碍公共官员与民众的联系与沟通;分权有利于增强自主性和灵活性,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本位主义、保护主义,并增加公共开支;私有化有助于精简政府机构,增强公共部分的活力,但也损害了公民参与,妨碍政治导向,并产生公共责任方面的题目;放松管制为各部分机构松绑,增加灵活性,但也带来新的控制题目;结果导向等企业化治理方式进步了效率,但也产生了如何与公共职能有机结合的题目;顾客至上提供了回应性、多样性的服务,但却把公民降低为一般的消费者。
对于“新公共治理”的具体模式特别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企业化政府”模式,人们也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评。例如美国学者格林(R.T.Green)和哈伯尔(L.Hublel)在《论治理和重塑政府》一文中对“企业化政府”模式提出了五点批评:(1)该模式忽视了政府治理模式中制度与分权对政府的约束作用;(2)它打破或腐蚀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的权力平衡;(3)注重结果(产出)和目标而非投进和过程的原则是片面化的;(4)市场导向原则将损害美国制度的稳定性;(5)“顾客至上”原则将产生分配上的重大困难。另一个美国学者查尔斯·古德塞尔则提出与“企业化政府”模式十条原则针锋相对的十条原则:(1)政府应是由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控制,而不应由企业家控制;(2)政府应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满足企业家的自我;(3)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活动,而非依据目标或任务而活动;(4)政府应该与私营企业的主要股东合作而非任何一种合伙人合作;(5)政府既应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又应具有公共责任心;(6)政府活动的社会效果固然重要,但必须尊重政府雇员;(7)政府采用私人企业的治理模式必须以不违反机会同等和公众监视原则为条件;(8)简化繁文缛节是对的,但不能破坏基本规范和法定程序;(9)减轻财政负担的设想是可行的,但不能无视必要的行政开支;(10)处理公共题目应具有创造性,但不能让少数人中饱私囊。[12](P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