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3)
2017-08-23 01:21
导读:三、农业剩余分配制度的变化 1、1949年以前的分配(以私有产权和国家政权强制为基础的分配)。 在封建,农民对国家的负担(包括田赋和劳役)多在5
三、农业剩余分配制度的变化
1、1949年以前的分配(以私有产权和国家政权强制为基础的分配)。
在封建,农民对国家的负担(包括田赋和劳役)多在5%——10%之间徘徊,一般王朝初期,由于残破,都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例如西汉初年实行“十五税一”政策,明朝初年的田赋约占产量的3·45%;当然还有劳役;清朝实行“摊丁入地”后,田赋只占农业产出的5%.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由于经济和皇室官吏的奢侈腐败,国家通过正税以外的各种名目提高对农业剩余的提取,但随之统治危机也爆发。
在封建社会,在正常情况下(没有战争)国家提取不多,但是仍然能够维持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统治,并且广大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富足,根本原因是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阶层——地主。这个庞大的地主阶层,既作为各级官吏加入县以上(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同时又承担起县以下的乡村统治和管理。国家无需为县以下的管理者支付薪金。
一般来说,地主通过占有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将其土地产量的50%左右(其中包括田赋)提走,从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来看,实际上就是这些土地产量(扣除种子、肥料、工具折旧和人工)的全部剩余。这部分有多少呢,据张仲礼估计,19世纪80年代地主乡绅的年收入达到67500万两白银,相当于1855年朝廷财政收入(7708万两)的8·8倍,1911年朝廷收入(30191万两)的2·2倍。[9]到土地改革前,据推算,就农业来说,地主通过占有土地而获得的收入约为佃农田地收入的一半左右。
在封建社会,各级官吏同时就是地主,甚至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他们除了通过税收提取农业的剩余外,还通过地租和经营提取农业剩余。就基层政权的管理者来说,在土地改革前,其对农业剩余的提取,仍然主要是通过地租或雇工来实现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经过长期的发展和选择,就农业生产来说,随着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当土地占有达到一定规模后,今天的普遍认为租佃制的好处不仅超过了农奴制,也超过了经营地主,而在租佃制中,定额制又超过了分成制。因为定额制不仅减少了地主的监督成本和对风险的承担,也能够调动佃农尽可能地增加产出,因为增加的部分将归自己所有。因此,经济越发达、土地单位产出越高的地方,租佃制也越发达。但是这种土地所有者利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尽可能地盘剥农民,甚至侵犯了农民简单再生产所需要消费。
这也是造成近代以来农村衰落和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和地主按这种比例提取是很可怕的,必然到农业的发展,但中国农业经济长期发展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大量自耕农的存在,这个阶层依靠农民战争和“分家析产”,虽然在一个朝代里处于不断减少的趋势,但是仍然能够维持一定的比例,当这种比例下降到一定限度后,大多数农民活不下去时,就会导致农民起义,当然,也有因为国家对剩余的提取超过了人民可以承受的程度,同样会爆发人民起义,如秦朝和隋朝。因此,在封建社会,国家、地主、农民对农业剩余的分配格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经济因素。它的最终调节机制是农民战争和改朝换代。
2、1953年以前的定额提取。
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大陆农村首次出现了一个没有地主的自耕农社会。原来由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瓜分的农业剩余,变成了由国家和农民两者瓜分。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尽管其间财政困难和爆发了抗美援朝战争,农业正税及其附加达到了农业收入的20%左右。例如1953年1月全国财经会议针对农业税征收中出现的“畸轻畸重”,规定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大体固定在农业主要作物产量的20%(华北为18·66%,东北为19·66%,山东为21%),新解放区大体固定在15%.这种国家提取的农业剩余的比重,应该说是自封建社会以来所没有的高,但是由于取消了地主这个阶层,剩余的部分全部落入了生产者——农民的手中,因此不仅农民能够接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而且农民的收入仍然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