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6)
2017-08-23 01:21
导读:一是三者“共赢”的作用:第一,它弥补了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和供给不足,尤其是肉蛋禽等的供给不足;使国家可以继续推行集体经济。第二,填补集体分
一是三者“共赢”的作用:第一,它弥补了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和供给不足,尤其是肉蛋禽等的供给不足;使国家可以继续推行集体经济。第二,填补集体分配与农民最低需求之间的缺口,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几乎占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使农民对国家提取和集体经济能够容忍。第三,对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改善了农民生活。这一块农民收入基本上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的视野之外,因此,给农民留下了自己占有和支配剩余的空间。
因此,它对于统购统销和集体经济得以巩固和延续20多年,有重要作用。
二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来说的负面作用:第一,相比较之下,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低效看的更清楚;它不仅导致不断产生“家庭经营”的冲动,而且也确实是在集体经济体制内培育了替代集体经济的新生产方式,因此它们对集体经济是一种威胁。第二,它是农村自由市场存在的基础,它所产生的交换和形成的市场价格,对国家牌价和统购统销都产生冲击和威胁。
自留地变化情况[13]
说明:按照当年农业人口计算,如果扣国营农场人口和从事林、牧、渔业人口,除“大跃进”时期外,人均自留地大约始终保持在0·1亩多点。
相对来说,自留地这一部分耕地是刚性的,耕地总量的减少,一般不会降低它的绝对数量,同时它反而会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导致所占比重提高。这也说明它对农民家庭的重要性。
农民家庭收入构成[14]
从上表可以看出,农民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必须要依靠额外的劳动来增加收入,弥补基本生活需要。
5、改革开放以来的定额提取及其扩张。1978年至1991年的农村经济体制,若从分配的角度看,其所以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是重新实行了“定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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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从“包产到户”到“大包干”,从生产经营上看,是由集体生产经营回归到家庭经营,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若从分配的角度,则是从过去的国家和集体“倒定额提取”改为“定额提取”,即按规定“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在仍然垄断价格的前提下,增加了农民对剩余的“分成”。
与此同时,国家还对农民留在手里的农副产品交换开了口子,扩大了自由市场。这种分配体制的改变,是80年代上半期农业快速增长、农民收入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
但是,这种“定额提取”分配体制在1992年以后却受到来自乡村基层政府的冲击,其表现形式就是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
农民负担实际水平测度[15]
年度|第一产业农民负担(元/人)|第一产业农民实际负担率(%)|农业税名义负担率(%)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0年起,中央就不断地要求减轻农民负担。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定税金外,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积累工)及其使用范围,规定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是如上表所示,上述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几乎没有发生什么作用,反而是每况愈下。
四、几点启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农业来说,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两个阶段)、1978年以后的家庭经营。但是就分配制度来说,却主要是如何解决国家、集体(或者说社区)与农民对农业剩余的分配,由此导致的政策和制度演变,不仅对农业本身,也对整个化产生了重要。回顾农业和分配制度演变过程,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大学排名 第一,近代以来,在众多民族国家的工业化初期,无不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在英国有“圈地运动”,美国有南方种植园对奴隶的残酷剥削,苏联有余粮征集制。农业剩余流入工业部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个是在私有化基础上进行的,主要通过地主和资本家的汲取;另一个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国家统制)进行的,主要通过政府强制手段直接或间接汲取。在1949年以后属于后一种类型。从中国的经历看,“倒定额提取制”无异“竭泽而渔”是最不可取的,表面看,它的确最大限度地提取了农业剩余,但是它为了保证这种提取,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农民的严厉控制(因为农民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抵制),从而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正确的决策,导致了农业经济活动的低效益,结果导致尽管农民消费被压得很低,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总量也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慢,这又导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干预,于是恶性循环,直至不能继续。历史上农业由奴隶制向农奴制、佃农制的转变,已经说明“倒定额提取制”是最没有效率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条件下的雇佣制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