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5)
2017-08-23 01:21
导读:据粮食部报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支出粮食587亿斤,收支相抵,动用库存40亿斤。1953年小麦受灾,预计减产70亿斤,粮食
据粮食部报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支出粮食587亿斤,收支相抵,动用库存40亿斤。1953年小麦受灾,预计减产70亿斤,粮食形势相当严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了保证预期的工业化速度,为了压低农民消费来为工业化提供剩余,采取了国家控制农业剩余的,即采取国家规定农民消费农产品的数量定额,其余都归国家控制的“倒定额提取”办法,这就是1953年秋季开始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
统购粮食最初是采取由农民民主评定各农户的粮食产量,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留粮标准,出农民的自留粮数量,从而核定农户的售粮数量。这种办法在1953和1954年都是在收获后进行,农民事先不知道自己应售粮的数字,生产情绪不稳定(认为多种多拿),也导致干部在征购时因时间短而发生强迫命令等行为,因此从1955年3月起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即全国以乡为单位,确定全乡每户的常年产量和全乡粮食统购统销数量,并向农民宣布,使农民做到心中有数。
核定从每户定购的数量,是从农户已经核定的产量中,扣除按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种籽、口粮、饲料用粮,以及交公粮之后所剩余的粮食。实际上,就是除按照政府规定的消费标准留用的粮食外,其余都以税收和征购的方式由国家拿走了。
“三定”的结果,除西藏、青海、新疆和外,全国其他地区农村共核定粮食产量3547亿斤(原粮),征购1083·3亿斤,其中征收429·7亿斤,统购653·6亿斤,定销208·2亿斤。[12]由此可见,统购统销的结果,是将相对剩余的农副产品控制在国家手中,倒并一定在于提高粮食商品率。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1955年到1964年,征购指标都是一年一定;农民心中无底,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办法,从1965年开始。省市自治区可在中央分配的基础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保证全国征购任务的完成。
针对“大跃进”期间农村普遍征收了“过头粮”,导致农村发生大面积饥荒现象,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提出“先留后购”的政策,即先保证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留够自己消费的部分,然后再进行收购。
4、“倒定额提取”条件下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
合作化加强了对农民剩余的控制,但是监督成本太高,并且这种体制不稳定;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是和逻辑的必然,变成“倒定额”制,对于农业剩余农民只拿定额,其余归国家和集体。不仅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也遭到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抵制,当然这种抵制不是公开的,而是采取“瞒产”、“私分”的形式。
1957年,当农村已经建立高级社后,农民出于自己的利益(即短缺条件下的国家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少合作社就想方设法将农副产品投向自由市场或深加工出售而不愿意卖给国家,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国家一方面采取取缔主要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办法;另一方面采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高压,来保证国家“倒定额提取”实现。
1958年以后,则通过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1961年后调整人民公社体制,但是惟独“政社合一”没有取消),来保证“倒定额提取”的实现。所谓“政社合一”,实际上就是将基层政府和公共事务合并到生产组织中,于是,干部和公共开支自然也就从农业剩余中提取,由于农民的收入,是在扣除这些农业税和各级管理机构及公共开支后再分配的,因此就无所谓“负担”和重不重的问题。虽然没有这个问题,但农民剩余索取和使用权被剥夺,自然使农民的对集体关心程度和生产积极性低落。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为了保证国家的“倒定额提取”制度不至于伤害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即保证农民可以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允许“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就成为“限压阀”,成为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后仍然能够生存的补充收入来源。允许农民拥有自留地和从事家庭副业,不仅是农民与国家博弈的结果,还来自“大跃进”时期的沉重教训。对于国家、“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和农民三者来说,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具有以下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