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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_政治毕业论文(2)

2013-05-01 04:29
导读:本文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我们将提出一个包括四个层次的公正理论。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

    本文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我们将提出一个包括四个层次的公正理论。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在前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优先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优先于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是对前三个层次的补充,管辖前三个层次没有涉及的领域。在这个公正理论中,我们试图将平等和效率进行有效的结合;我们将论证,我们所倡导的平等不仅和效率没有显著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我们还将论证,我们的公正理论是中国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实践的自然引申,因此可以被广泛地接受。

    本文的组织如下:第一节讨论公正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二节论证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第三节对已有的四种公正理论进行评价,第四节提出我们的公正理论,第五节总结全文。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容易引起语义歧义的名词。在一个层次上,它代表程序正义。比如,如果我们说一个人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主要是说他的待遇不符合既定的程序标准。在另一个层次上,它也代表人们对社会分配结果的评价。在这里,公正往往和公平、平等联系在一起。比如,收入分配不公往往指的是收入分配不平等。但是,稍后我们将看到,将公正和平等相等同是对公正的误解,同时,这也与程序正义相冲突,因为,符合程序正义的社会分配极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却可能是公正的。最后,公正有时也被人们赋予道德价值。比方说,当我们说一个人办事不公时,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个人在道德方面有缺陷。

    本文所讨论的公正是非道德的。如果要给它一个定义的话,我们可以说,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首先,公正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成员为了构筑一个稳定的社会所认可的最基本的准则。这意味着,关于公正的标准是由社会成员通过某些对话机制所达成的,而不是天赋或由世间的某个人所决定的。公开的讨论以及民主的决策是这些对话机制的重要内容。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分配既包括社会分配的结果,也包括社会分配的过程。我们关心过程,首先是因为过程公正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以及社会效率所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过程公正在实施层面上就是法治,因为它和法治一样,是由一些被动的禁令所构成,而这些禁令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使一个有序的社会成为可能。我们关心过程,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分配结果。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都依附某个单位或组织,他们的选择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分配的结果因此趋于平等。反之,20年的改革极大地扩充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由于个人在能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分配的结果也趋于不平等。第三,既然公正是世俗的政治标准,它就必然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无需一个统一的原则的指导。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民主和法治的补充之物时所指出的,这个原则必需体现社会的善。最后,我们说公正是非道德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公正仅仅是评判社会分配的标准,而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比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分配不以牺牲社会中境遇最差的成员为代价,这是一个社会原则,它不要求每个人在行事时以其为指导。每个人尽可以在其个人理性的指导下行事,无须顾虑他的行为对社会中最差的人的影响。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不要道德,而是说,公正不是道德,它们两者关注不同的领域,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与此相应的是,公正也不是对国家的道德约束。毋宁说,公正是公民的政治合约,而国家只是这个合约的执行者。我们说国家的行为必须体现善,不是要求国家本身是善的,而是要求国家所执行的社会合约是善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许多人、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仅有程序正义就足够了,任何对结果的关心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对中国现实的讨论中,程序正义被认为是达到起点平等的唯一要求(参见秦晖,1998)。但是,由于以下几点理由,我们必须关心社会分配的结果。

    首先,所谓起点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不错,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但是,如果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制度的抽象形式,而是个人实实在在的福利的话,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比如,中国的高考制度可以看作是最公平的一项人材选拔制度—“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往往比其它省区低将近一百分,其结果是,同等智力的考生因为住在不同的地方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未来。对于这样的结果,国家的袖手旁观难道可以被称为公正吗?其次,结果的不平等往往会反过来影响起点的平等。比如,在没有社会救助的情况下,一位下岗单身女工的孩子就可能无法完成高中学业,从而失去攀登社会阶梯的机会,由此一来,这一家人就陷入了贫困陷阱之中。因此,从社会动态的角度来看,结果平等是保障起点平等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然,这里所说的结果平等并不等于绝对平等,稍后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讨论。第三,对结果的关注还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需要个人负担一定的责任,而一个人要负担责任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罗尔斯之所以提出社会分配的差异原则,其意义就在于社会分配的公正 — 根据差异原则,这要求社会成员福利的改进不以牺牲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福利为代价 — 是保证他的自由优先原则所不可或缺的。森进一步明确指出,赋予个人以必要的能力是使他能够负担责任的必要前提(Sen, 1999)。比如,一个一无所有的流浪汉为了果腹就会去偷盗,一个文盲就无法参与民主的讨论,一个无钱医治的病人就无法为他的家人负责,等等。因此,国家的介入是正当和必要的。个人境遇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也是社会的,因此,我们需要社会对改善个人境遇的承诺(Sen, 1999)。

    二、市场、民主和法治的不足

    通过上节的讨论,我们看到,公正是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社会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否可以被已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即市场、民主和法治所取代呢?在本节里,我们将论证它们的局限性,并以此来说明社会公正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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