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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约翰·海萨尼证明(Harsanyi, 1976),如果人们的决策遵循最大化期望收益的原则,那么,他们所认同的公正原则必然是功利主义的。和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罗尔斯主义一样,海萨尼假定,一个社会起始于一种对将形成的社会的无知状态,用罗尔斯的话来说,人们在起始状态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对自己在社会中将要扮演的角色一无所知。对于这样的人而言,为了在将要形成的社会中和睦相处,最好的办法是预先签订一项契约,对这个社会的分配原则进行规范。由于每个人在未来社会里所担当任何一个角色的可能性都是相等的,如果他最大化他的期望效用的话,他所最大化的正好是社会平均效用,当社会中的人数固定时,这与最大化社会中个人效用之和是一致的。因此,海萨尼的结论是,人们所赞同的公正理论必然是功利主义。
作为一个公正理论,功利主义有相当的吸引力。首先,它包含平等的因素。在功利主义的计算中,每个人的效用所得到的权重是相等的。同时,如果边际效用递减对每个人成立的话,功利主义原则更偏好于更平等的分配。比如,如果两个人中一个人的收入是 100,另一个人的收入是10,则功利主义要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给低收入者,因为收入对低收入者而言具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如果这两个人的效用函数是一样的话,则结果必定是他们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其次,如果允许赋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权重的话,则市场经济的分配结果满足功利主义原则。事实上,在经济研究中,经济学家往往采用功利主义或其变种,财富最大化原则来评判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三,如果社会中的个人偏好之间不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话,则功利主义所认可的社会分配往往是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分配(对于财富最大化原则而言,更是肯定如此),因此有利于社会财富的长期增长。所以,功利主义原则是既照顾公平又照顾效率的原则。
但是,功利主义也有重要的缺点。第一,它需要假定个人效用之间的可比性,也就是说,它要求个人效用是可加的,即拥有共同的计量原点和相同的计量单位。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比较两个人的效用就像比较一只苹果和一只梨一样没有意义。在操作层面上,允许效用比较的后果之一是导致不道德的分配。比如,花花公子可以玩出许多花样,因此,他从一元钱上所获得的满足高于一般人,功利主义因此要求将收入从一般人手中转移到花花公子手中。第二,功利主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践踏。比如,它必须允许自愿为奴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增加奴隶和奴隶主两者的效用。但是,功利主义的这两个缺点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克服的,我们在下面还要进一步讨论。
平均主义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公正理论,它的影响源远流长。时下的观点是,中国传统中的一大缺点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历史上极具破坏力量的农民运动也无不打着均贫富的旗号。流行的看法是,平均主义产生于人的嫉妒心。从个体角度来看,这也许是正确的判断。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平均主义体现了道德感召力。一说起平均主义,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收入的完全平等。收入均等当然是平均主义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它不仅包括收入均等。广义地讲,平均主义囊括个人在权利、财产、机会、教育、收入等各方面的均等化。个人在权利方面的平等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是任何民主社会的基石。除此之外,个人在其它方面的平等具有如下道德方面的理由(见Miller, 1982和Hausman, 1998)。
第一,平等在某些情况下是公平分配所必需的。如果超乎个人劳动所得的收入或负担需要在社会中进行分配,那么,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就是均等的分配。第二,某种程度的平等是建立个人自信所必需的;对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来说,自信是无法企及的非份之想。第三,不平等妨碍相互之间的尊重。试想,面对一个在路边乞讨的衣衫蓝缕的人,你能对他产生尊重吗?但是,“相互尊重无可置疑地是道德的一个基本信念。”(Hausman, 1998, 第82页)第四,平等是表现人类感情所必需的。一个国家的人民、乃至全球的人类没有理由不表现出对他们的同类的某种认同和同情心。毕竟,整个太阳系只有一种智能生物,在我们所知的宇宙中,也只有一种智能生物,这就是人类。在无垠的宇宙中,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命运是一致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没有理由不向他的同类中的弱者伸出援救之手。同时,一个被边缘化的贫困阶层的存在不仅关乎贫困者本身,而且也是社会无能的表现。
社会主义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个人之间的平等,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在这方面确实也取得了可观的进展。在那时,人民的收入水平被拉平,教育得到了普及,妇女得到了解放,虽然限制重重,但人们在机会面前基本处于平等地位。计划经济最终以失败告终不是因为它所追求的目标不对,而是因为它的追求方式不对,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个人选择自由的限制。然而,一旦放开对个人选择的限制,平等就很难成为一个可以追求的目标了。原因在于,个人能力有差别,要将收入拉平就会损害个人发挥能力的积极性,其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减少。因此,在一个尊重个人选择权利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平均主义,特别是针对结果的平均主义很难成为一个被接受的公正标准。
在很大程度上,罗尔斯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平均主义的中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年代正是美国民权和反战运动如火如荼的年代,同时也是青年学生冲破传统、社会剧烈转型的年代。一方面,社会在走向多元化;另一方面,民权运动揭开了少数族裔要求平等权利的序幕;而反战运动亦激起了人们对遥远国度的人民的权利的关怀。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开始对支配西方政治哲学近二百年的功利主义进行反思。功利主义要求社会以个人效用总和为追求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某些人的权利可能被忽视。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权利优先原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自由表达权、迁徙权、政治参与权等等。他的第二原则—差异原则服从于第一原则,实际上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差异原则认为,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这个原则后来被称为最大最小原则,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罗尔斯原则。罗尔斯认为,当处于原初状态的社会成员在“无知之幕”之后签订社会契约的时候,由于他们不知道自己在未来社会中的位置,他们会希望社会契约更关注最差的那个位置的情况,换言之,他们对待风险的态度是给最坏的那个可能结果无穷的权重。其结果便是差异原则。很容易证明,当个人之间的所得互为替代(你多一份,我就少一份)是,这一原则总是选择平均分配;但是,如果个人之间的所得是互补的(你多我也多),或在某一区段是互补的,则其结果不一定是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