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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分配放在公正的首要位置,不是因为自由主义者所认定的先验性,而是出自对社会主义终极目的和人类的道德善的认同。有些人总是喜欢将权利的平等分配和经济发展摆在对立的位置,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正如我们在下一节专门讨论平等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所要看到的,权利的平等不仅不会妨碍、而且会有利于经济增长,中国改革二十年来最大的经验就是,尊重个人选择权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源泉。
但是,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还不够,为了实现个人发展这一目标,国家还必须为个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物品”既包括物质物品,也包括权利。这些物品为什么要均等地分配呢?因为它们是提高个人能力所必需的。我们的目标是每个人的发展,因此没有理由把任何人排除在分配之外。在这些物品中,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教育是一个人发展的起点,在现代社会里,没有教育只能意味着永远的穷困和有限的见识。同时,教育是提高个人能力最有效的方式,有了教育,个人就可以创造收入,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判断,就可以完善自己的生活,就可以获得自尊和他人的尊重。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义务首先应该是国家的。这意味着,国家应该首先负担起支持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对于贫困地区而言,尤为重要。如果国家只要求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但却不给他们提供必要的能力,这样的义务是无法执行的。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目的不是对普通人的施舍,也不是某些利益集团争得的利益,而是保护个人生产力和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保证。对于保守主义者而言,社会福利是对某些人犯错误的补偿—他们在人生的某一时刻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因此陷入窘迫的境地。这种说法所有意掩盖的是风险的不可控性,对于个人而言,生病、失业等等都不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也无从谈到决策失误问题。即便是对于那些确实决策失误的人,难道社会就应该就此置他们于不顾、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滑入不能自拔的泥潭吗?个人的尊严需要起码的物质保障,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也需要起码的能力。社会保障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要。
以上两个层次和罗尔斯的基本物品是重合的。我们之所以将它分成两个层次,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被别有用心有意挑起冲突。比如,对于一些亚洲价值论者来说,限制个人的某些人身权利以达到物质产品在个人之间的平等分配,是一件可为且正当的事情。我们将人身权利置于优先地位,为的是防止这种事情发生。第二,对于现实层面而言,对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进行区分有利于它们的实施,因为它们可能由不同的立法层面或不同的国家机关加以实施。
在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之后,剩下的社会分配应该由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判。由于功利主义在效用可比性方面遇到的难题,我们必须对它进行重新定义。一个可取的方法是像波斯纳那样,将功利主义狭义地定义在对收入的评判的范畴(Posner, 1998),一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至少意味着全体人民的福利在补偿的意义得到了改善,即如果收入再分配是可能的话,得利者的收入改善足以弥补失利者的收入所失,而且,这里不需要个人间效用的比较。如此一来,功利主义的个人效用之和的最大化就转化为个人收入之和的最大化。这样做还有三个好处。第一,货币是对物质物品的一个统一度量单位,对收入的分配因此可以视为是对所有物品的分配。第二,除极少数人(如遁世者)之外,人们评价收入的度量体系总是一致的,至少,每单位的收入所能购买的物品的数量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样多的。因此,收入最大化避免了效用最大化中效用的可比性问题。第三,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人收入之和的最大化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资源的最大节约,因此有利于一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我们也可以把重新定义之后的功利主义称为效率原则。
我们以效率原则统帅除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之外的所有社会分配,并不是源于海萨尼所定义的社会契约,而是来自人类对善的认知和社会主义的实践,因此就更可靠、更具说服力。就中国而言,半个多世纪乃至近二百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扼杀社会效率的制度也是扼杀中华民族前途的制度,追求效率将是中国赶超发达国家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必须注意的是,我们这里的效率原则不仅是针对物质产品的,而且也是针对基本权利之外的其它权利的。基本权利是那些个人拥有不影响其他人的等量拥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权利必定涉及个人之间的取舍。此时,国家在决定取舍时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们对此的建议是效率原则,因为它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增加了权利分配的馅饼,使得每个人都能分得更多的权利。
但是,我们将效率原则置于对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的前提之下,因为相对于人的本体价值而言,效率仅仅具有衍生性质,或言之,追求效率的目的也只能是人的全面发展。事实上,对个人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的追求。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一节还要进一步讨论。反过来,对效率的追求也与对个人基本权利和物品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具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地利用他的权利的能力。因此,基本权利和物品的平等分配在多数情况下和效率原则是没有冲突的。例外可能有二。
第一个可能例外是,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可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比如,美国南方的奴隶制对于奴隶和奴隶主而言都是较好的制度。对奴隶主自不待言;经济学家福格尔又证明,南方奴隶比北方的下层工人的营养状况更好(Fogel, 1974)。但是,奴隶制并不是改善南方黑人生活状况的唯一方法,租佃制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因此,当我们遇到效率与权利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其它追求效率的途径?
第二种可能冲突是,在某些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影响对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比如,当国家决定将一笔收入投资于大城市的学校还是边远地区的学校时,前者所能产生的社会收益高于后者,因为大城市的相关设施好于边远地区,大城市的孩子的见识和能力也可能高于边远地区的孩子。此时,将收入多投向大城市有利于效率,但有悖于平等。但是,这里的“效率”只是短期效率,对它的关注可能阻碍我们对长期效率的追求。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内地到沿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