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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_政治毕业论文(8)

2013-05-01 04:29
导读: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之后,批评和好评一样多。先是诺齐克从保守主义角度对他的挑战,后是社群主义对以权利优先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全面反击。但

    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之后,批评和好评一样多。先是诺齐克从保守主义角度对他的挑战,后是社群主义对以权利优先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全面反击。但对于本文的讨论而言,这些挑战和反击不是主题,我们想讨论的仅仅是差异原则。现有的经验研究表明,人们面对风险时的行事方式不是以最大最小原则,而是以最大化期望收益原则为指导的。比如,一个人如果按最大最小原则行事,他就用不着出门了,因为出门最大的危险是被汽车撞死,为了把这种危险降到最低点,他就永远也不用出门了。事实上,他什么事也做不成,因为每件事最坏的结果都可能是死亡。我们之所以还自如地活动,实在是因为我们按期望收益行事。出门被车撞死的机会微乎其微,只要稍加小心就可避免,因此我们只需给它很小的权重,而不是象最大最小原则那样,给它无限大的权重。

    但是,作为一个深思熟虑的哲学家,罗尔斯不可能没有注意到最大最小原则的缺陷。他之所以选择这个原则,实在是因为他的目的使然。民权和反战运动让他看到了忽视社会最低阶层的利益的后果,那就是,社会动荡、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法治的丧失,等等。他的差异原则将保障社会最低阶层的利益放在首位,其意义在于保证一个民主社会的政治存在,同时也为他的第一原则提供实施保障。社会底层的不满最容易导致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的秩序,使得任何原则的实施都成为泡影。从另一角度来看,关注社会最底层民众的利益,可以增强他们对自己负责任以及自我尊重的能力,从而增进社会的稳定。

    罗尔斯和诺齐克虽然同属自由主义阵营,但其政治主张却完全相反。由于诺齐克只关心权利,他的政治倾向落脚在最小国家上。罗尔斯则不然,对分配正义的关注使他更倾向于社会民主主义;在他的眼里,国家不是法的被动执行者,而是可以主动地实施再分配政策,以达到分配公正。阿玛蒂亚·森比罗尔斯更进了一步,他提出了围绕着能力这个概念的新的发展观。他将能力定义为一个人选择空间的大小。在罗尔斯那里,国家只要给予社会底层民众以物质支持即可;在森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即使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财富,他们将财富转化为有意义的目的的能力也可能不一样。比如,对于一个无法自由行动的残疾人来说,再多的收入对他也无多大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有责任为他提供必要的方便(如修筑残疾人专用的坡道等),从而使他具备更多的能力。森的主张与《第三条道路》的作者吉登斯的主张不谋而合。吉登斯认为(吉登斯,2000),福利社会的弊端不是提供了许多免费的福利,而是这些福利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他建议,英国应该朝着一个投资型的社会发展。所谓投资型的社会,就是投资于民众以提高他们获取未来收入的能力的社会。福利的目的不是救助穷人,而是增强他们自身的能力,使得他们最后能摆脱福利的支持。森和吉登斯的主张代表了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外的另一条发展道路,其核心思想是将人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来对待,把人的发展作为社会追求的根本目标。对于游离在传统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的中国而言,他们的主张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四、一个关于公正的理论

    从以上对现存的四个公正理论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除古典自由主义外,其它三个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对于平等的诉求是人作为智能生物与生俱来的特征。“我与其他人别无二致,为什么我就不如别人?”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会问的问题。平等也成为各种文化所具备的共同道德特征。但是,个人对平等的诉求可能进入两个极端。一方面,一些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甚至超过别人的水平;另一方面,一些人也会通过抢夺他人的果实的手段达到与他人平等的目的。国家的作用就是通过为个人提供一些必备的条件,诱导个人通过第一个途径获得平等。这不仅仅是因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的追求。

    但是,对平等的追求必须有一个限度。在一个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经济中,对平等的追求导致社会财富的萎缩,最终将损害我们的对平等的追求。因此,我们在拒绝古典自由主义的同时也必须拒绝平均主义,这并不是因为平均主义的道德理念是错误的,而是因为它的不可行性。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对公正及其相关制度的设计达到对平等的追求。

    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必须围绕着这个目标展开。所谓人的全面解放就是每个人成为一个自主的、负责的、具有创造力的和能动的人。个人的自主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因此每个人必须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国家对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并在国民之间平等地分配这些权利。个人负担责任的能力和创造力既来自个人的生物遗传,同时更是个人在后天的学习和积累所得。为实现个人的全面解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为每个人的学习和积累提供同等的条件。但是,社会主义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绝对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因此会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她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的公正理论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它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在前三个层次中,第一层次优先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优先于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是对前三个层次的补充,管辖前三个层次没有涉及的领域。下面我们对这四个层次逐一进行说明。

    人身权利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那些权利,如自我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自由迁徙权、不受他人侵害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普适性和平等性,即一个人对这些权利的拥有不会妨碍他人对它们的同等拥有。它们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为之辩护的被动权利,也是正义的基本含义。对于一个非****的国家而言,国家没有理由不对这些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我们说这些权利必须平等地给予每一个人,是因为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必须对这些权利的某些部分进行限制。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获得快速、低廉的工业化,就必须对农民的自由迁徙权进行限制,一方面迫使他们生产廉价的食品,另一方面限制城市人口,降低对食品的需求压力。但是,这种限制违背了社会主义对平等的诉求这一根本的目的,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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