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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若干新问题和新动向_政治(2)

2013-05-01 04:40
导读:二、新自由主义 从自由主义阵容方面看,许多人也对公认的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二分提出质疑和挑战。他们认为,80年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

        二、新自由主义

    从自由主义阵容方面看,许多人也对公认的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二分提出质疑和挑战。他们认为,80年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更为有力,某些论点似乎颇有原创性,是因为人们(包括许多自由主义者)不应该地忽视了自由主义的一种传统,这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相当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其重要代表有格林(ThomasHill Green)、瑞奇(David George Ritchie)、包桑葵(Bernand Bosanquet)、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son)和杜威(John Dewey)。这些思想家既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强调社群和共同善,这就使得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有相容、甚至相互支持之处。

    1993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美国政治学协会第89届年会上有一个关于新自由主义的专题小组讨论,后来论文汇编成书,名为《新自由主义:调和自由与社群》。论者大力发掘和弘扬新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以求被忽视的自由主义传统恢复生命力。这既能让当代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理解他们共同的精神遗产,又能促进彼此的沟通和理解。

    在该书导论中,编者指出斯泊瑞根斯、查尔斯·泰勒、大卫·米勒和其他人早就认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有误解、夸大和错位的原因,但编者进一步指出,由于各方都忽视了新自由主义传统,因此他们的评价也未见得十分中肯。比如,西蒙·坎尼在一篇题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误解之争”中认为,现代自由主义从过去的错误中(如果一定要说过去有错误的话)学到了许多东西,从而发展出这样一种自由主义,它把社群主义中的优良成分和传统的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所以大部分争论是错位,因为双方都没有认识到他们的共同之处。(注:Caney,S.,1992,p.289.)这个说法引起了批评,另外两位作者认为,说对社群主义提出的任何中肯的观点,当代自由主义不仅可以接受,而且事实上已经接受,这就低估了社群主义批评的力量,高估了自由主义不作重大改变而适应批评的能力,事实上,社群主义的批评对自由主义的自我理解产生了很大影响。(注:Mulhall,S.& Swift,A.,1993,pp.650~656.)编者指出,如果没有新自由主义的话,这个批评是很恰当的,因为自由主义确实在受到批评后有很大的改变,但考虑到新自由主义,情况就并非如此,因为社群主义的很多洞见早已为新自由主义所包括。两位编者还指出,新自由主义调和了个人性和社会性,它否认个人的原子式的图景,但又把个人权利当作个人自我实现的最根本的因素;它把个人视为互相促进和自我发展的,把社会生活视为合作而非竞争的。(注:Simhony,A.& Weinstein,D.,2001,pp.1~18.)

    当今的新自由主义者特别重视发掘和弘扬格林的思想遗产。在该论文集内题为“格林论个人权利和共同善”的文章中,马丁论证说,一般人容易认为个人权利和共同善是对立的,而格林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这两个方面加以调和。格林发挥了一种与共同善相容的个人权利的概念,它为从较老的、19世纪英国大写的自由主义过渡到20世纪民主“福利”的“新”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他的理论强调两个根本因素:(1)要求社会承认;(2)共同善的理念。这两种因素是截然相反的,因此格林的整个理论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但这种紧张可以化解,这两种因素可以整合起来。据马丁的分析,格林利用了对于每个人和对于所有人的权利作体制性论证——即在要求互惠的权利体系中民主地对权利作论证——的概念,来为调和权利的两种根本因素打下基础。(注:Martin,Rex,2001,T.H.Green on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common good,in Simhony,et al.(eds.),pp.49~69.)

    一般认为,“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最重要的方面是“权利政治”和“共同善政治”的对立。自由主义主张前者,它来自康德的观念:权利先于善;社群主义反对这一点,将其政治理论奠基于“善的生活”这个概念,这来源于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西蒙霍尼在“格林的复合性共同善: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中提出,共同善是格林的自由主义的中心概念,而这是一种复合性的共同善。这种复合性表明格林既诉诸于康德,又诉诸于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也可以将这种复合性看成是逃避二元对立的第三条道路。格林的观点表明社群主义不是与自由主义对立,而是与个人主义对立。如果我们同意格林的复合性共同善的概念,传统自由主义的这种忧虑就可以避免:善的共同性会排除和抑制多样性与差异,因为这里的“共同”不是集体性而是个体性的。格林并不认为只有一条惟一正确的通向美好生活的道路,作为自我实现的善是多路径的。(注:Simhony,A.,2001,T.H.Green's complex common good:between liberalism andcommunitarianism,in Simhony,et al.(eds.),pp.69~70,p.89.)

    许多人,尤其是反对自由主义的人,认为私有财产是典型资本主义的,会导致不平等的原则。莫若在“私有财产、自由国民与国家”中全面阐述了格林、包桑葵、霍布豪斯等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私有财产观,他们认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纯粹个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由国民的必要条件,财产权对于道德的行动即自由的行动,对于出自力图弘扬共同善的道德人格的发展具有莫大的意义。人具有社会性,私有财产权依赖个人在社群中所处的位置,自由国民应当拥有私有财产,因为这是个人在社群中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他们还认为,国家行为能确保社群全体成员的实质性的私人财产权,以此实现自由国民的观念。(注:Morrow,J.,2001,Private property,liberal subjects and thestate,in Simhony,et al.(eds.),pp.92~93,110~111.)

    高斯的论文的题目是“包桑葵对经济个人主义的社群式辩护:政治理论复杂性的教训”,他在文中说,包桑葵的社会形而上学是有机论的、社群主义的,但与此同时他强烈捍卫经济个人主义,而这种结合既是彻底的,又是自洽的。他说,自由主义者及其批评者两方面的人一直共同认为“集体的”、“社群的”、“有机的”社会形而上学是反自由主义的,但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社会主义即福利主义的关系要比人们说的更复杂。作这么一个流水出山的比喻也许是合适的:如无阻挡,它就顺流而下,但若筑了堤坝挖了沟,流水就会停止,反向而去。社会形而上学和政治理论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出发点是集体的社会形而上学,很容易得到反自由主义的结论,但包桑葵采纳了这样的认识论:很难知道公意,公意会让个人知道他们的意志将表达社会意志,那么与个人主义相关的整个一套制度安排——市场、私有财产、政治的有限范围,对福利国家的批评——就会从完全是社群主义的世界观中走出来。作者认为包桑葵向社群主义者提出了一个教训或挑战:如果认真对待整体主义研究方法,承认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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