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2)
2015-03-17 01:43
导读:怎么办?显而易见,要防止财产的转移或者浪费,首先必须建立形成健全的国内产业资本市场,在加强对私有权利的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起整套能兼顾公
怎么办?显而易见,要防止财产的转移或者浪费,首先必须建立形成健全的国内产业资本市场,在加强对私有权利的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起整套能兼顾公正分配和公平竞争的新的游戏规则体系。还要指出的是,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社会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利益集团和价值多元化,分散自立的区域经济圈也隐然可见,但国家权力结构仍然故步自封,保持着一元化的集中格局;这两者之间的构造性结合方式是很不适当的,必须加以调整和重组。另外,权力交替的程序性规则也必须进一步明确化、合理化,以防止当政者在面对继承关系的糊涂帐时不得不靠豢养和宠幸佞臣的下策来维护大位根基的「苏丹制」(sultanism )那样的弊端以及统治的合法性危机5.总而言之,现在只有通过在国政层面的变革以及权力结构的重组才能把已经取得的零散成果串起来,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形成新的整体性期盼结构,避免人民对改革前景的幻灭。
处於这样的脉络当中,我认为的中国还没有步入「后改革」6,而是正骑虎难下,不得不继续探求「改革过大关」的适当出路。换言之,在改革的瓶颈阶段,成败或许系於一念之差,但更上层楼的可能性依然没有终结,甚至还能出现刷新政治的最佳时机。因此,气可鼓而不可泄。其实,如果说过去二十余年的渐进路线推行了一种「化整为零」的改革,那么今后中国应该果断地转向「合零为整」,在五六年里大致完成政体重构的和部署,以便在下一个二十年期间内尽早形成一种能够满足双重现代化的要求、兼顾理性和人性的真正有效率的政治经济结构。否则日益蔓延的制度腐败就有可能使中国重蹈拉美中进国家在社会转型方面功亏一篑的覆辙,而地方的经济离心力又有可能使中国在政治上的集权体制支撑不住。需要指出,这里所提倡的「合零为整」并非对「化整为零」式渐进改革的否定,而只是渐进路线的延续和深化,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反覆过程的一种推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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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改革的多米诺骨牌
在1990年代,体制的改革虽然远远不能令人满意,但在内外压力之下实际上已经悄然起步,只是与改革相比,「化整为零」的渐进路线贯彻得更加彻底,其各种举措也更加不动声色而已。例如推行基层选举、导入公务员制度、精简行政机构、建立租税和财政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功能、提高职业家群体的地位、普及当事人对抗主义审判程序等等,就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可以说,正是由於这些有限的成果积少成多、互相促进,已经酿成了「改革过大关」的不可逆转之势,才使「合零为整」的思路显得有些现实可行的意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实践。
在1990年代之初,渴望安定化的开明政治,国家也不得不通过制度性措施来回应这种要求,於是根据程序公正原则进行的司法权合理化就成为比较适当的突破口7.阅读过吉拉斯(Milovan Djilas)的《新阶级》( New Class )一书的人对以下命题是能够心领神会的,即: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启动政治变革的关键。不过,非常有趣的是,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初始理由却很简单,就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的财政负担和案件积压。因此,其起点无非要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让当事人自己来分担查明事实方面的制度成本而已,并不涉及任何敏感的政治8.但在两厢情愿、皆大欢喜的气氛里这么轻轻一推,制度逻辑的多米诺骨牌就哗啦啦倒将下去,连锁反应的另一端却是关於加强司法权、提高职业法官地位、刷新审判正义观,以及重构国家体制的合法性基础等各种各样的诉求随之鹊起!
在这种歪打正着、四两搏千斤的演进过程中,有两组矛盾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一组是传统的承包责任与现代的公正程序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本来审判独立的前提应该是既有很高的制度效率又有很好的群众效果的程序要件,但从中国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所谓「下放审判权」始终是以层层递进的归责机制作为担保的,表现为「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责任制」、「审判长责任制」等等9.程序公正原理以这样「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进入司法系统的确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至於作为媒介物的责任制会不会反过来导致程序的蜕化变质,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