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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6)

2015-03-17 01:43
导读:如果全国政协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功,就可以把立法权的重心转移过来,与此同时,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使之转变成具有广


  如果全国政协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功,就可以把立法权的重心转移过来,与此同时,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使之转变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类似参议院那样的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根据新的客观状况各自改变名称以及法律定位。

  另外,由於司法改革的实践已经深入到「宪法进诉讼」的层面,离「宪法诉讼」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审查只有一步之遥,所以导入合宪性审查制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能够尽早设置宪政委员会,司法改革就可以突破瓶颈,迈进一个崭新的阶段18.

  只要先政协后人大的代议制机构改革有可能实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推动建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势均力敌的宪政委员会。这个宪政委员会在初期将统一行使原来规定由全国人大享有的改变或撤消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许可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直接撤消行政法规和地规以及进行宪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许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在撤消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等等,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宪法直接负责。宪政委员会原则上只能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及其他低阶的法律性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在内),而无权审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订的基本性法律是否合宪的问题,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案以及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进行补救。在宪政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不妨逐步开始受理宪法诉讼,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仅限於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从事合宪性审查,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待条件成熟之后,宪政委员会将接替审理宪法诉讼的职能,逐步增强自身的司法性质。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等现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演化成为议会两院,并且重新制宪之后,再把宪政委员会改造成宪法法院。它必须独立於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后身还是国家主席,只对宪法负责。宪法大法官们按照宪法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序对一切已经生效的基本性法律、一般法律、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抽象性审查并能够直接否定违宪规范的效力,也可以批准并宣告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撤消。除有关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公民也都可以经由普通的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已经穷尽一切其他司法性救济手段的个人所提出的控诉或申诉──人权诉讼。

  上述政治体制转型的渐进方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吗?会导致社会动荡吗?我以为回答都是否定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於有没有充分的统治理性、改革意愿以及决断力。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改造全国政协和导入司法审查制就是中国今后的试金石。放行,渐进改革就得以获得新的动力,在人民中马上会激发出新的期待,并且为当局赢得更多自我调整的时间;其结果,政治体制转型就很有希望实现软着陆,与和平统一的条件也会更加成熟。与此相反,告停,则意味着根据「依法治国」纲领进行政体重构的作业实际上将被推迟到2010年之后,很可能将错过渐进改革的最佳时机,不同利益集团在体制外部甚至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寻求政治代表的概率也会明显增大。

  当然,即使两个方面的改革得以尽早推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相应的制度变迁过程也势必引起国家权力结构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但这些都不构成无法逾越的障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结语

  对於的改革以及宪政体制的确立而言,全国政协和司法审查是最关键的两个支点,没有这样的改革措施相配合,党内民主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化、基层选举的深化和有序化都无从着力,也无法形成互相呼应的有机联系。所以,「合零为整」的渐进改革应该从这两项作业开头。尤其是宪法诉讼,一方面可以把民间的各种诉求通过审判程序转达到制度创新的决策机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合宪性审查避免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情绪化的公共选择对规范秩序的安定性、整合性造成直接冲击和破坏,是「合零为整」的适当操作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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