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4)
2015-03-17 01:43
导读:实际上,「个案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仅未必能提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反而有可能压缩审判空间,甚至会导致司法人员在立法机关表达的权力意志与报导
实际上,「个案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仅未必能提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反而有可能压缩审判空间,甚至会导致司法人员在立法机关表达的权力意志与报导机关反映的群众情绪之间的夹缝里进退失据。这样的尴尬和无奈,可以说也正是司法改革当前面临的「鬼打墙」困境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许多好措施,但在政治体制不变的假设下就很难落实。例如:对法官编制的精简和单独系列化涉及地方人事管理制度、异地任职涉及家属岗位待遇的区域差异、资讯技术的採用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推广涉及财政拨款的方式和规模,都不是法院系统有权拍板的。
以这样严峻的事实为背景,为了维持司法改革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在一些技术性、形式性问题(例如法袍、法槌)上继续大做文章,向社会直接传递「我动故我在」的资讯,或者仅限於在自己许可权的雷池之内以身作则,进一步施展自我革命的拳脚(例如执行机构的分离自立)15.但是,现行体制下最高法院的权力资源相当有限,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影响也受到多般制约,如果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腾跃,弄不好还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反而削弱最高法院的威信、调控手段以及司法权已有的制衡力量。
当前,最高法院其实应该以加强审判系统整体的独立性为近期目标,充分把握今年首次实施全国司法统一制度的时机,立即将全国审判机关的人事权收回到自己手里,实现垂直管理(这样的做法并非十全十美,但在现阶段对於落实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必要的)。与此同时,把定编工作与新的资格认定结合起来,在严格控制今后法官职称授予的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其待遇。由於财政制度不可能立即改观,最高法院应该在下一年度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争取中央预算中的大宗司法专项拨款作为调剂手段并直接控制之,以增强地方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对最高法院的向心力、保证改革的举措都能落到实处。为了尽快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最高法院还不妨考虑精简自身的人员编制,与此同时设置跨越行政区划的分院或者直属的巡回法院作为上告机构,在限制性的一定条件下与中级、高级法院平行或者共同受理二审案件,并酌情调整管辖权和决定审判主体,也不妨为上告机构另行设立对变更之诉进行覆审(reversal)的程序。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扩大当事人选择的余地,而且还能通过交叉进行「下凡人事」和「选拔人事」的做法从上到下逐层改善法官素质。然而,上述的迫切举措也都牵扯到国家权力结构改造问题,审判机关本身还是鞭长莫及的,需要综合性决策机构统筹安排16.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的确已经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课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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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造政体未必引起动荡
对於体制改革明确持反对意见者倒不多,只是人们大都要求在绝对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设计万无一失的可操作性方案。但这实在是过份的奢望,也有可能就是无限拖延改革的巧妙藉口。因为政治改革涉及权力再分配和利益关系的重组,不同势力的竞争和冲突在所难免,仅仅在於如何控制其程度和范围。何况在格局已经丕变、新兴阶层已经坐大的当今,就算旧体制原样不变也无法回避冲突,而政治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来适当处理新的社会冲突。
不过,如果把后一种认识推到极端,认为自1990年代后期起利益均沾、欢喜皆有的改革模式已经终结,今后的任何改革都必然要引起社会动荡,这种主张同样难以认同。尽管国内的分利集团已经达成了安定的均衡,但只要不回到锁国状态,新的不均衡就必然会产生。因此,谈改革的前途不能脱离对外开放的环境17.可以说,在开放的动态当中,国内精英阶层试图以改革终结换取社会稳定的那种想法无异於「刻舟求剑」。
政治改革其实不等於一场零和游戏(zero-sum game ),也不是非採取休克疗法不可,更不至於动辄招致亡党亡国。特别是在制度演变到民意表达渠道丰富多样和畅通无阻的场合,公共选择的正当程序可以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保障,使任何过激行为都成为多余,社会动荡反倒难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