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3)
2015-03-17 01:43
导读:另一组是人民主权与真正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1998年开始大力推行的立法部门「个案监督制」10以及2001年试图导入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
另一组是人民主权与真正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1998年开始大力推行的立法部门「个案监督制」10以及2001年试图导入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合宪性审查制」的司法解释11等事态。至此,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开始触及政治体制,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许可权划分。
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是卓有成效的12.导入抗辩制色彩较浓的审判方式使任何个体在公共空间里都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发言机会,而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又大幅提高了当事人委託律师进行诉讼的比率,其结果,法院的生态环境正逐步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部宣泄不满、寻找说法的动机显然得到强化。特别是行政诉讼提供了「民告官」的渠道和之后,借助法律程序来抵抗滥用政府权力的倾向的希望已经浮现,围绕审判的相互作用越来越成为法院之外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改革也是为国家体制营造某种新的可视性期盼结构。如果法官真正有威信,审判真正能独立,这种期盼结构就可以为根本性的政治改革提供必要的缓冲装置和动力。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却使上述期盼面临落空的危险。
为了防止这样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例如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伦理纪律、制订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实行立案与审判的分离、加强审判人员回避和忌避、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资源配置、以再审听证会和「阳光工程」等方式提高程序上的透明度等等13,其中有些做法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也不得不指出,以下两项改革出现了好心办错事的失误:一项是容许人大代表干预具体审判过程的「个案监督」,另一项是容许公共传媒进入法庭进行报导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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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的做法与现行宪法关於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似乎是吻合的,也似乎符合民主政治的理念,但却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制度性基础,甚至使上诉之类的程序都有可能在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口实之下变得名存实亡。
据我个人的採访调查,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人民代表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某个诉讼案件搞所谓「一锤定音」的现象,也存在个别人民代表居然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向同级或上级法院施加压力的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囿於司法独立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一既存体制的框架,明知「个案监督」贻害无穷也不敢公然纠正,只好採取不了了之的「搁置」方式(但在地方上这个拖字诀被领会得如何还是个问题)。200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宪法进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为立法权划了一条底线,为今后抵制「个案监督」留了伏笔,但在不握有合宪性审查权的状况下,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是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舆论监督」不仅符合民主精神,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自从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着作权纠纷集团诉讼的审理过程后14,法院报导蔚然成风,彷彿是美国在1960年代以后推动的观察法院运动(court watching movement )的再现。然而在中国,法官的社会威信以及民众对诉讼报导的反应毕竟与美国的情形有很大不同。结果是有些事与愿违的:过去观看公审大会和处决的猎奇起哄心理,如今正在诉讼实况转播中寻求满足,有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还流露了借媒体和被告出名的低级趣味,严格的程序要件和严密的法律议论被淹没在所谓直接民主的表演竞赛的热闹之中,传统审判过程中的煽情因素不仅未能克服,反倒借助现代报导设备的力得以成倍放大,理性化的现代审判中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各种装备上旗鼓相当这一基本要求几乎被完全置之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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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人们所共有的最大误解是把审判程序的透明性与审判参与者活动的透明性混为一谈,忘记了经过摄影师、记者等剪裁加工的视觉印象或语境对於舆论以及法官心证的影响足以威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一潜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