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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11)

2015-04-27 01:42
导读:蛤笑从上述出发,进而认为,中国立宪并没有其它各国所具有的基础。二千年来国民渺然不知立宪是怎么一回事。“各国之所谓果者,在我国则反为因矣”

  
  蛤笑从上述出发,进而认为,中国立宪并没有其它各国所具有的基础。二千年来国民渺然不知立宪是怎么一回事。“各国之所谓果者,在我国则反为因矣”。
  
  一个没有立宪的原动力或“远因”的国家,却把西方的立宪政体,也即西方的“远因”所结成的“果”拿来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原因。这种“以果为因”对中国立宪政体的建立和运行将会产生人们意料之外的不利结果。
  
  他们认为,有原动力的立宪,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已成熟,从而形成对专制政权的“正当之要求”,而中国的立宪运动没有社会内部上的原动力,中国人则是由于外界的刺激,而并非由于“民力之膨账”。(24)换言之,中国立宪并不具有内部的动因。“是固震惊于宪政之虚名,而非洞澈宪政之精髓也”。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针对中国内部动因不足这一实际情况,”须臾不可缓者,非所谓立宪之预备乎?”
  
  如果一个国家并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仅仅想当然地以“立宪”作为强国的方法,立宪就未必起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若云一用立宪之法,立成富强之国,吾未敢信。”
  
  作者比谕说,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须的工具,但以为只要有了牛刀,则牛就必能剖解一样,这完全是荒谬的。作者认为,“今纷纷言立宪为图强良法,其说未误,以为立宪而即可强国,而不求其所发能立宪之故,仅责之以立宪两字,则大误者也。”(25)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这位作者特别强调立宪应有国民程度上的和议员资格上的种种准备。这篇文章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的窳败,民智的幼稚,中国国民与立宪各国国民的政治程度相距甚远,中国立宪的预备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以期养成国民资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议会以培育国民的政治经验。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教国民读律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缓慢性和长期性,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2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深度的认识。这一认识比单纯地讲中国缺乏立宪条件要更为深入。立宪保守派从中推现实地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得以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和通晓若干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几年时间用来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相当一部分温和派在后来政府与士绅的政治共识破裂以后,纷纷转向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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