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的立宪论争及其现代启示(12)
2015-04-27 01:42
导读:六 只有保守渐进才能使中国立宪取得成功 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只有采取“保守渐进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
六 只有保守渐进才能使中国立宪取得成功
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只有采取“保守渐进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越
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
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
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27)
立宪缓行派的基本思想:开明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是从中国实行新政的历史条件与西方不同,来认定中国当前不宜采用立宪政体。
关于这一点,他们提出两点理由。第一,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需要的是开明专制,而不是“华而不实”的仿效西方的立宪。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却是运用君主的权威来解决国家危机。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第二,他们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实行立宪尚非其时。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他们是从立宪对于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来认定立宪应该缓行。他们的理由是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由于中国所面临的危机的局势会使在如何解决危机的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分歧、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分歧表面化,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而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中国则可能在没有权威驾驭的情况下变得群龙无首。
第二,他们认为,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的知识分子与民众,在政治阅历、知识文化修养与训练方面,无法承负立宪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立宪体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国民众与知识分子在善用这一体制之前,就会未其利而先见其害。
他们认为,立宪派为仿效日本而立宪,往往出于对日本政体的实质的根本误解。他们比立宪派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颇为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日本立宪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开明专制,而决非真正意义上的立宪政治。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