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部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与西部制度的创新
2015-05-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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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是一个地区的基础和条件,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不仅仅
摘要:制度是一个地区的基础和条件,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不仅仅是发展上的差异,从本质上来看,是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和制度利用效率的差距。本文从东西部制度非均衡的表现着手来探讨西部地区制度供给和制度安排滞后于东部的原因,并以此提出了西部完善制度、创新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制度安排 非均衡性 原因 制度均衡 制度陷阱
On the non-balanced of systems between the west and the east and the innovation of systems in the west
Abstrct:A system is the base and condition of region development, the gap of the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west and the east is not only the differ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but also that of the arrangement of systems,the structure of systems and the utilize efficiency of systems . article discussed the cause that the west on the supply and arrangement of system had laged the east from the manifest non-balanced on the system of the west and the east.By basing on analyse,the article brought forward some advance that the systems were perfected and innovated
Keyword: the arrangement of system;non-balanced;the cause;the balance of the systems;the pitfall of systems
对东西部差距,大家往往比较注重经济上的差异,而较少注意东西部制度上的不同。这种观点在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认识上,着重强调国家对西部进行经济上的倾斜。笔者认为,国家资源分配上向西部倾斜无可厚非,但是西部制度上的完善和创新才是西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东西部的差距首先体现为制度上差异,然后才体现为经济上的差距。本文从东西部制度安排的非均衡着手来探讨西部的制度完善和创新。
一、东西部地区制度安排非均衡的表现
(一)从制度供给来看:区际间不平衡,速率、密度不均衡,制度层次不一致
1、制度供给区际间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不均衡最明显的就是东西地区的制度安排不平衡,国家每一项制度的供给基本上是先在东部试点,如产权制度改革,然后逐步向中部和西部推广;有些制度只允许东部地方存在,如分配制度东部可以不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而西部没有这种自主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制度供给速率不均衡。速率不均衡是指东部制度供给的速度快,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制度供给,而且还会有超越国家允许限度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不是中央政府的主动安排,而是地方政府的自主行为,大部分都得到了中央的默许或肯定,正因为东部地方政府具有这种特殊的制度供给权利,就能保证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而西部地区因缺乏这种制度安排的特权,制度供给的速率必然较慢。
3、制度供给的密度不均衡。所谓制度供给的密度就是有的地方制度供给比较密,有的地方比较稀,有的时段比较密,有的时段比较稀;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密,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稀。从我国来看就是东部比较密,中西部比较稀;东部内生的需求诱性制度变迁较多,西部外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较多。
4、制度供给层次上不一致(核心和外围)。西部有些制度只出台了核心制度,而其它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上,如经济制度变迁,西部在很长时间就是单一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有些是只有配套制度,没有核心制度,如企业制度改革,中央不断安排了如劳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但是核心制度---产权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直到中共十五大),但是。而东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基本比较适应、出台也比较及时,不存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脱节的现象。
(二)从制度变迁方式的来看:东部是需求诱致性变迁与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相结合,制度内生化;西部强制性制度变迁较多,制度外部强制植入,具有明显的外生性。东部地区是我国比较早、比较强烈对制度提出需求的地区,东部的制度变迁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内生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而且由于中央授与了东部地区较多、较大的制度供给或者制度试点的权利,当诱致制度变迁满足不了对制度需求的时候,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就实施“中间扩散制度变迁”(杨瑞龙,1999 年)(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只不过地方政府是变迁的主体)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而西部地区相对而言则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要么是西部地方政府看到东部制度创新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于是就尽力模仿,要么是国家从上自下的强制推行(虽然我国农村制度变迁从整体上显示为需求诱致制度变迁,但是从局部来看,也存在着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情况)。从这个意义来讲,西部地区的制度供给是强制性的。而且这个强制性制度供给与东部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明显不同,东部是有制度需求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是内生的,也就是讲东部在强制性制度供给前,有制度需求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知识和经验积累。而西部地区在制度变迁前,没有制度需求,这就导致西部地区的强制性制度的僵化性质和需求诱致性制度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