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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问题(二)(12)

2015-07-11 01:12
导读:也许只有进行社会分工,然后大家通力协作,把各有所长的人们集合起来,形成团队优势,而不是仅仅把某个人或一部分人培养成无所不懂的全才,是解决

也许只有进行社会分工,然后大家通力协作,把各有所长的人们集合起来,形成团队优势,而不是仅仅把某个人或一部分人培养成无所不懂的全才,是解决我国沉重的就业压力和青少年学习负担重等问题的唯一良法。实际上,历史上的战国时代的四君子和吕不韦等的故事,已经给我们在这方面做出了成功的榜样,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需要把少数人培养成象香港故事片《国产007》之中,达闻西的集十种杀人武器于一身的"要你命三千"式的人物!"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呐喊已过百年,我们的教育还是单一的应试教育、文凭教育、精英教育,用统一的模式筛选人才。我们在转动物园的时候,常常感叹动物园笼子里的老虎没有长啸山林的威风,却不知是我们自己把它关闭在笼子的结果。假如我国每个公民的创造力(劳动生产率)仅提高0.1倍,应该比少数人(或组织)的创造力提高几倍所能得到的国家综合竞争力!而公民的创造力不仅需要教育培养,更需要培养成各有所长,然后组成团队优势。只有这样,我国"人口众多"才成为真正的竞争优势!但是,现在的掏力又不讨好的精英式的教育,和越来越格式化的教育模式,成为了制约我国大部分人普遍提高创新能力的笼子。
在历史的事实面前,我哑口无言!林黛玉对贾宝玉哽噎道:"你改了罢…"
综合上述,如果我国今后改变一味引进的发展之路,把自力更生的民族精神和科学求知的探索精神结合起来。政府和企业把引进设备的投资,大力投资于教育,切实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让每一个人都有学习和探索知识的能力,让每一个人在社会实践之中都有可能进行创新的知识基础,然后每个人的生活周围才可能因为个人的创新而改变得更美好。只有这样的政策,我国的唯一可能的竞争优势的才能获得。同时这才真正符合:’对于每个人和国家来说,因为知识可以普遍获得,不会被少数人和集团所控制,因此是不竭的资源,所以可以用知识改变个人、国家的命运’的知识经济之要义。因此,政府拔苗助长式的靠引进发展经济的工作不干也罢,除非中国人个个蠢笨如猪,否则,换成帮助培植"根干"的教育工作吧。政府的擦脂抹粉的扶贫工作不干也罢,换成帮助提高人的素质的教育工作吧。这样的工作有些政府已经再干,例如,据报道武汉市市政府不再送贫困户钱和物,而是送贫困家庭子女学技术,学手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所以,政府的任务在教育,教育之中就有政府施展自己的拳脚的广阔天地。现在国家的教育投资,仅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4%的水平。同时据报道,中国所有企业投资在科技基础研究的资金,不如国外一家企业的投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国是一个大国,一个大国不可能永远靠引进俄罗斯、以色列、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先进技术达到超越西方国家的水平的。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提升,如果缺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的提倡,等于刻舟求剑,舍本逐末。过去的事实已经证明,将来的事实也终将证明,这是颠真不破的真理!

第四节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各自定义,范围界定,以及怎样融合后的概念问题。
这"政府的任务在教育"就是一条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的坦途。这条坦途在文化上就是,通过教育,建立公民社会文化,促成一代具有公民意识的青年成长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担负的责任,自己应尽的义务,逐渐还政于民,让公民意识深入人心,即宏扬所谓的民法精神。可以这样说,美国的核弹头可以摧毁我们每一座城市,但它们永远摧不毁作为中华民族的公民心中的发愤图强的精神,和使祖国复兴的强大的意志,还有什么比富国于民身,藏国于民心之中,更坚不可摧的呢?美国一位企业家曾经说过:"你把我公司的全部资产拿走吧,可是得把我的人才留下。那么,只要五年,就准能把所失去的一切完全恢复。"如果把这一句话用到一个国家的建设上来,一个充满人才的国家,谁能够摧毁她?
这条坦途在法律上就是确立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其中就有这样的悖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必须建立在"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诺齐克原则)的基础之上!但是我国1%的人拥有着国家40%的财富,而仅上缴个人所得税的10%。通过偷税漏税这不公正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怎样确立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小偷和大盗(贪官)更需要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宪法追认!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做:凡在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其它税收记录在案的财产所有权,宪法必须保护它!凡是不能暴露在个人所得税或受其它税律可稽查范围之内的财产,不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二十余年的中国改革开放,某些个人所聚之财富,有多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聪明才智正义地获得的呢?正如朱总理所说,不交税的私人企业我就不承认是好企业,所以财产所有权的宪法界定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说完的,更有待于政府的责任在教育!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深入人心,否则不按章纳税,无据可查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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