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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丞相李斯上始皇书的内容来看,此次朝议不止一次。这就是说,除了周青臣、淳于越和李斯三人以外,许多博士大臣都被卷入了朝议。另从李斯书批评一些博士大臣“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即进入朝廷,口里不说,而心里反对;走出朝廷,在街头巷尾,横发议论,说朝廷这也不对,那也不是等情况来看,此次论战,不仅存在于朝廷之上,还存在在朝廷之外。再从李斯书批评一些“愚儒”,“游学”“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来看,这场论战不仅涉及郡县制问题,还涉及法教、法治问题。再从李斯书指责一些“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来看,早在这场大论战之前,在朝廷内外,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非议甚至诋毁或造谣诽谤朝政的群体。这个群体的头目,有不少似乎就是博士朝臣。他们的“群下”即“党与”,遍布朝廷内外,甚至遍布全国。对于这个由博士朝臣作后盾甚至以某些博士朝臣为领袖的群体的道古害今、虚言乱实,所造成的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离心力,是不可低估。再从这场论战来得那么迅猛、那么尖锐激烈来看,它似乎已在暗中酝酿了很长时间。甚至可以说,它是八年前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建制称帝时的那场关于“请立诸子”和“不立尺封”论战的延续。那场大论战,是以丞相王绾等提出“请立诸子”为王为发端的。最后,秦始皇以东周列国“天下其苦战头不休,以有侯王,……不复立国,是树兵也”为理由,而“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绝其分封之望,从而结束了这场论战。
秦始皇的“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虽然从政治上、军事上用统一彻底取代了分裂,用郡县制彻底取代了封国制,用法治彻底取代了礼治,但是,有关统一和分裂、郡县制和封国制、法治和礼治之间,在思想理论上的斗争并没有停止。这就是说,秦始皇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武器的批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在对分裂、封国制和礼治的思想理论批判方面却还很不彻底,甚至相差很远。于是,经过长时间的地下酝酿,关于封子弟功臣的封国制思想,又沉渣泛起,并逐渐浮出了水面,最终导致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些“愚儒”、“游学”再一次向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和法治,发出挑战,同时
为封国制暴打不平,鸣冤叫屈。
李斯的《上始皇书》从四个方面批评了以淳于越为代表的“愚儒”、“游学”们的错误言行。首先,他批评了淳于越等所谓的“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封国制思想和厚古薄今思想。李斯写道:五帝不相重复,三代不想因袭,各有各的治国方略,都能把国家治理得很好。并非他们故意相反,是因为时代不同,不能不作此改变。李斯批评“封子弟功臣”观点说,那是夏商和西周三代时期的事儿,那时“诸侯并争”,什么值得效法的呢?二是李斯批评了淳于越所倡言的“不师今而学古”,是借古“以非当世”,是“惑乱黔首”。他分析“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的原因有两条:一是由于“封子弟功臣”,从造成“诸侯并争”,相互兼吞,战乱不止。一是“厚招游学”,而“游学”摇唇鼓舌,为诸侯相互兼吞出谋划策,挑起更大规模的“诸侯并争”。三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的“私学相与非法教”,“闻令下,则多以其学议之”,是“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即以敢于非议主上的法令而沽名钓誉,以敢于同主上法令唱反调,以显示其高明。四是李斯批评了“愚儒”、“游学”之徒“率郡下以造谤”的非组织活动,揭示了“愚儒”、“游学”率领他们的党徒,朋党比周,造谣诽谤朝政,上降主势、下结党与的非组织活动;并指出,对此,如果不加禁止,那将是非常危险的。
李斯在尖锐批评“愚儒”、“游学”的错误言行之后,又热情颂扬了秦始皇所开创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伟大业绩。他歌颂秦始皇实行中央集权并全面推行法治是“别黑白而定一尊”;他歌颂秦始皇“以诸侯为郡县”是“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他歌颂秦始皇“法令由一统”,是“法令出一”。他为了击退“愚儒”、“游学”对于统一、郡县制和法教、法治的舆论攻击,取缔其非组织活动,用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秦民沿着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道路继续前进、维护其来之不易的统一的国家政权,李斯建议秦始皇采取如下措施:1.“史官非秦记者皆烧之”,即史官所记或史官所保留的不是秦国历史的史籍,统统烧掉;2.“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即对于除博士官所职掌的国馆图书而外的私人所收藏的诗书、百家语,要求其统统交郡,由郡守、郡尉负责集中烧毁;3.“有敢语诗书者弃市”,即对于聚集谈论诗书的,判处死刑并抛户街头;4.“以古非今者族”,即对于用古代的封国制和礼治非议今天的郡县制和法治的人,要刑及三族;5.“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即对于那些知情而不举报的官吏,判以相同的罪;6.“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即对于焚书令下达三十日以内不烧书的,罚筑城劳役四年并黥墨其面;7.“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即不在焚烧之列的有医药、卜筮和种树之类的书籍;8.“若有欲学,以吏为师”,即对于想学习的人,可拜官吏为老师,学习法令。秦始皇批准了李斯所提出的八项建议。这就是其后中国历史上所谓的秦始皇“焚书”、“禁私学”。对于秦始皇这八条有关“焚书”、“禁私学”的法令,有人称之为“焚书令”,也有人称之为“挟书律”。
在周青臣、李斯等人和淳于越等人两者的不同意见之中,谁的意见正确?谁的意见错误?这是必须要分辨清楚的,不能含糊其词。因为,它决定秦始皇“焚书”、“禁私学”的政治性质。
四、“焚书”之起 “道古害今”
在秦帝国时期,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即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路线,持反对态度的无非是两种人:一种是六国复国公子,另一种就是“愚儒”、“游学”。
六国复国者反对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主要方式是从事复国活动,即所谓“报父兄之怨而成割地有土之业”。他们从事复国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刺杀秦始皇。如秦始皇微行咸阳,逢盗兰池,武士击杀盗;如韩后张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皇),为韩报仇”;得力士,以铁椎狙击秦始皇的巡行车队,误中副车,等等。对此,秦始皇进行了大搜捕、在镇压,或“大索十日”,或“大索二十日”,这就象武王伐纣灭商以后对于原大邦殷复国势力曾经进行过大搜捕、大镇压,即所谓“悉求夫恶,贬从(同)纣王受(纣)”,是完全相同的。
而“愚儒”、“游学”,虽然也反对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但是,这并非是什么阶级立场问题,这是由于他们坚持其保守或退步的社会历史观,使之如此。说得明白一点,是由于他们受周公孔孟等儒者及其后学们所鼓吹的“先王之道”,影响太深,总认为今不如昔的缘故;或者说,是由于他们受春秋后期和战国时期“游谈”的历史环境影响太深,而对新生的郡县制和法治还是很不适应,因此而心怀不满的缘故。
保谓“愚儒”?拘泥于“先王之道”而不通时变之儒也。他们的最大特点是,言必称尧舜,语必及三王,墨守成规,而不思进取;不识时务,而反对革新。如果有人胆敢超越尧舜、三王一步,他们就怀弓蛇影,大惑不解,认为这是违反“先王之道”的。而秦始皇用郡县制取代三王的封国制,用法为政本的法治取代三王礼为政本的礼治,在他们看来,确实是“废先王之道”,确实是“灭周公之轨”,确实是“削仲尼之迹”,确实是“使王道不通”,确实是离经叛道,确实是十恶不赦,确实是罪该万死。
何谓“游学”?通过周游讲学或游说诸侯以兜售其政治主张和权术谋略之士人也。“游学”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是东周列国诸侯割据混战的产物。列国世主为了兼并他国而不被他国兼并,往往广招天下学士为之出谋划策,即所谓“诸侯并作,厚招游学”。这些“游学”,或为儒家者流,或为法家者流,或为兵家者流,或为阴阳家者流,或为纵横家者流,等等。他们或寄生于某一国君阶下,或寄生于某权势者门下。他们或向某一国君或某一权势者弹铗求鱼,而某一国君、某一权势者,也因有求于他们,而对于他们生活方面的各种需要,给予尽量的满足。秦始皇平定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实行中央集权,从而结束了诸侯割据混战;“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而不决于口舌之辨。这样以来,那种“诸侯并作,厚招游学”的历史局面,便从此一去不复返了。这不仅使他们因失去“游学”的广阔无地,而无所是从,而且使他们的言行,也必须象其他吏民一样,接受法律的制御。因此,他们对于秦始皇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不仅甚感默生和拘限,而且甚感其屈伸,都要受到法律的制御。
由于他们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新的社会政治制度,还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很不理解,于是“愚儒”变高唱起“事不师古”而不能“长久”的政治輓歌,而“游学”则“非主异趣”,“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于是在思想理论上同秦始皇郡县制和法治唱反调的一个社会群体,出现于秦帝国的政治舞台。他们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非议郡县,非议法教,非议法治的思想理论炒作,同六国复国者所极力散布的“始皇帝死而地分”、“报父母之怨而成割地有土之业”“今年祖龙”之类的政治舆论炒作,遥相呼应,对于秦始皇所推行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新生的国家政权,已构成严重威协。因此,由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些“愚儒”、“游学”之徒挑起这场论战,以及秦始皇用“焚书”、“禁私学”的方式结束这场论战,都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历史学家们承认,并且是具体地承认而不是抽象地承认,秦始皇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路线是正确的话,那么似乎可认为,“愚儒”、“游学”之徒至少犯有三条错误:一是他们散布“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和“事不师古”就不能“长久”的理论,并强烈抨击秦始皇所推行的郡县制,妄图以此迫使秦始皇放弃郡县制,恢复封国制,大封子弟功臣。他们的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二是他们“私学相与非法教”,对于秦始皇所颁布的各项法令,不是“心非巷议”,便是“非主异趣”,或“各以其学议之”,并妄图从此压迫秦始皇放弃法治,而恢复礼治;放弃法教,而恢复礼教。他们的这种行为,显然也是错误的。三是他们利用其“私学”阵地“造谤”朝政,朋党比周,从事非组织活动,制造“主势降乎上,党与成手下”的离心倾向。他们的这种行为,非但是错误,而且是十分严重的错误。这在当时,甚至也可以说是犯罪。以上情景,莫说对于秦始皇,对于古今中外的任何君帝王、总统主席,都不可能置若罔闻,让其自由泛滥。这是因为第一,他们不是在单纯地学习和传播诗书、百家语中的各种知识,而是在利用诗书、百家语“是古非今”、“道古害今”;第二,他们不是在单纯地对诗书、百家语进行学术研究,而是在利用诗书、百家语“率群下以造谤”朝廷;第三,他们不是在单纯地聚众讲学,而是在利用“私学”阵地下结“党与”、上降“主势”,已经达到了有可能倾覆秦帝国国家政权的严重程度。
面对“愚儒”、“游学”及其“群下”的非郡县、非法教和“造谤”朝政及其非组织活动,秦始皇似乎面临着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选择是对其听之任之,不闻不问,任其扩散蔓延。这种选择的必然结果是,或放弃郡县制和法治,以任封国制和礼治死恢复燃;或坐以待毙,以任其倾覆秦帝国新生的国家政权,重新回到“诸侯并作”的割据混战的旧时代去。可以想见,“愚儒”、“游学”的舆论攻击和非组织活动,一旦同六国复国势力的复国活动结合起来,等待秦始皇的只能是前功尽弃,甚至连自己的生命都难以保全。二是对“愚儒”、“游学”妥协退让,主动放弃郡县制和法治,重新裂土分封,从郡县制和法治的新起点上大踏步地后退,后退到封建诸侯而“诸侯并作”的旧时代去,重新制造出一个新的“东周列国”。这样,秦始皇虽然能够保全自己,但却使从秦孝公就已开始了的秦六世七位有为之君为之奋斗了一百多年的统一、县制和法治,付之东流。三是对“愚儒”、“游学”在思想理论领域里的挑战,奋起反击,保卫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秦始皇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后者。
在反击的方式上,秦始皇也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选择是动用国家机器,对于“愚儒”、“游学”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和非组织活动,进行无情的镇压。或把他们囚禁,或罚他们苦役,或把他们杀死。另一种选择是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给他们讲明废封国、立郡县;废礼治,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让他们自动放弃其错误的思想理论和政治主张。第三可能是焚烧他们手中赖以以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的诗书、百家语等,“杂烧以绝其原”。同时,禁止他们私人讲学,用“以吏为师”的法教,去占领他们的以“礼教”为内容的“私学”阵地。
看来,秦始皇似乎认为,“愚儒”、“游学”的是古非今,道古害今,虚言乱实,非主异趣,心非巷议,“私学非法教”等行为,虽然也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但是,他们毕竟是“秀才造反”,底气不足,同六国复国者的复国活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而不忍心动用回家机器,去镇压他们。至于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嘛,第一,秦始皇及其丞相李斯,早在八年前的第二十六年,就对他们讲了许多有关废封建,立郡县道理,可是他们难以接受,固执己见。第二,秦始皇和李斯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做思想工作的重要性,不可能有深刻的认识,也不可能有一套行之效的做思想工作的方法。何况,社会历史观的转变,又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儿。于是,秦始皇最后选择了“焚书”、“禁私学”,试图通过“焚”、“禁”,“毋令以古非今”完事。应当说,也算是宽大为怀了。
五、坚持革新 反对倒退
综观秦始皇的一生,不过做了三件大事。这三件大事可以说耗费了他毕生的精力。他平定了天下,统一了六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央集权的真正的统一,称他是中国统一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他分天下为郡县,不立尺封,子弟为匹夫,“诸公子为黔首”,称他是中国郡县制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他“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全面推行法治,称他是中国法治的开山祖,也不算过分。而秦始皇一生所从事的其他事业,如车同轨,书同文字,一法度量衡石丈尺;如五巡郡县,刻石著功;如北击匈奴,筑长城,通直道;如击南越,戍五岭;如“毁长城”;如“焚书”,“禁私学”;如作阿房,等等,几乎无不是围绕着其统一、郡县制和法治这三件大事展开和进行的。因此,对于秦始皇来说,统一、县制和法治如同菽粟布帛一样,须臾不可或缺;如同生命一样,随时都需要呵护。可以这样讲,统一、郡县制和法治是秦始皇最崇高的政治理想和毕生追求的政治目标;同时,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也是秦始皇一生所培育的最伟大的政治成果。这不仅因为统一,郡县制和法治代表着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大方向,而且因为统一郡县制和法治反映了当时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愿望。
秦始皇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犹如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不是偶然现象。它妊娠于春秋,发育成熟于战国,分娩于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为了实现并维护和巩固郡县制,秦始皇不惜得罪任何人,那怕是最亲信或最亲近的人。吕不韦虽然是他的生父,但是由于吕不韦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攫取了大量私邑封地,并利用其《吕氏春秋》大力鼓吹封建诸侯,从而成为秦始皇必欲产除吕不韦的主要原因之一。事详拙作《秦王政必欲产除吕不韦诸因探源》,此不赘。太后赵姬是秦始皇的生母,由于他利用其垂帘听政,袒护嫪毐,以“山阳之地,令毐居之”,“以河西太原郡为毐国”,使之成为他其后推行郡县制的严重障碍,从而成为秦始皇必欲剷除嫪毐并且“迁母于雍”的主要原因之一。详见拙作《秦王政“迁母”与“迎母”无故索隐》,兹略。秦始皇请老将王翦出山,率六十万大军大举灭楚,王翦乘机向秦始皇“请赐美池田园宅,以为子孙之业”,而秦始皇始终未给王翦以任何有关有关封地的承诺。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又断然拒绝了王绾等朝廷多数大臣“请立诸子”为王的强烈要求,以绝其分封之望。等等。这一切说明,对于用郡县制彻底取代封国制,秦始皇是铁了心的,是坚定不移的,是不可动摇的。
用法为政本的法治取代礼为政本的礼治,也是周秦之际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象用郡县制取代封国制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样,用法治取代礼治也有其历史必然性。宗法贵族封国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是三代宗法奴隶主贵族政权存在的经济基础。而礼治则是附着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三代特别是西周,封国林立,上有天子,中有诸侯,下有卿大夫士,从而形成一整套亲疏尊卑、贵贱上下的等级关系。要维护如此等级秩序,自当有其“礼乐刑政”的一套。但在当时,在“礼乐刑政”中,“礼乐”却为之特别强调。“刑政”中虽有“禹刑”、“汤刑”、“三典”,但并未真正实行,“临时制刑,不豫设法”而已。因为在当时的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之间,只存在绝对服从问题,没什么讨价还价的馀地。而在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买卖,任意杀死,甚至可以用作人性,也的确没有什么“刑政”可言。而在宗法奴隶主贵族之间,则只有亲疏远近的不同,同姓一家而已。而处理同姓一家的问题,只要依据一定的宗法原则,建立起一套用以调节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各种关系的礼乐制度,便可驱动整个社会机器正常运转了,似乎也用不着刑法和政令。故而孔子在论述三代的社会政治制度时说:“礼其政之本欤?”意谓孔子认为,“礼”是为政的根本。这就是说,作为宗法奴隶主贵族的总首领的天子,試图通过制订和发布一系列的礼乐制度,去规范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权限,使之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乐其乐,各舞其舞,各用其器,各遵其礼,世国世卿,传之无穷,互不僭越。认为只要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换言之,就是用礼乐制度去确定各级奴隶主贵族之间的亲疏、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从而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宗法贵族都能在礼的框架,团结一致,以实现其对奴隶和庶民的专制。这就是三代特别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阶级本质。
宗法奴隶主贵族的礼治同宗法奴隶主贵族封国制之间的关系,犹如锋和利、形和影之间的关系,俱生俱来,俱消俱灭,互为存在的前提;犹如皮和毛、响和应,相互依存,不可能孤立存在。及至东周,先是王室衰微,王令不行于天下,诸侯力政,大国称霸,挟天子以令诸侯。其后是大夫兼并,季氏四分鲁室,田氏代姜齐,六卿或三家分晋,等等。于是封国制名存而实亡。随着封国制的互解,礼崩乐坏也同时出现。于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步步不移至“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于是诸侯“恶礼乐之害已,皆去其典籍”。于是“礼乐刑政”中的“礼乐”不中用了,便不得不求助于法治,而“刑政”便自然而然地被突出了出来。于是郑子产“铸刑书”、晋赵秧“铸刑鼎”、郑驷子为“竹刑”、魏李克著《法经》。于是魏用李克变法,韩用申不害变法,楚用吴起变法,秦用商鞅变法。及至秦始皇平定天下,不立尺封,封国制及其残余,已成落花流水,逝而不返了。秦始皇“审民能以任吏”、反对“废置以私”,还制订有《置吏律》、《除吏律》等关于选拔任免官吏的法律法规。秦始皇依法任吏,首长从他自身做起。秦始皇二十四子,除长子扶苏被作为储君监蒙恬军于上郡外,其他二十三子,非但无一封王,而且也不让他们在其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任职,即所谓“子弟为匹夫”,“诸公子为黔首”。难怪秦始皇沙丘病亡后,其少子胡亥叫苦说:“父捐命,不封诸子,何可言哉?”秦始皇抱定选官制原则,诸子无功无能,自然无由任官。这就从人事制度方面,彻底否定了三代的“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封国世袭制。
这样以来,秦中央和地方政府选拔和任用的官吏,便大多都成了嬴秦氏而外的异姓之人。于是原宗法奴隶主贵族“亲亲为大”的父权关系,便自然而然地被淡化了,及至秦始皇,父权至上最终演变为君权至上。由于血缘纽带在国家政权中的废弛,原来带有浓重宗法色彩的宗法贵族礼治,也便逐步自行废弛了。于是三代礼为政本的礼治,最终转化为秦帝国法为政本的法治。这不仅因为当时的社会人口大大增加,社会生活更加纷纭复杂,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作为礼乐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的封国制,已为郡县制所取代,“皮之不存,毛将安附?”法治,使得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尊君抑臣”而已。所谓“尊君抑臣”,就是要求广大臣民,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由君主所制订和发布的法律制度,并用这些法律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纳入法治的轨道。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保留的147条秦律律文、189条法律答问、25式《封诊式》和诸如《语书》及《为吏之道》等法律文书来看,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秦王朝已形成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相当完备的法治体系。语详拙作《秦朝传统法治和赵高“更法”对它的反动》,兹不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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