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4)
2017-08-21 01:35
导读:(二) “公共性”极度稀薄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 “伦理本位”社会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家庭伦理”——其核心是伦理
(二) “公共性”极度稀薄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
“伦理本位”社会的社会生活风格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家庭伦理”——其核心是伦理亲情作为维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传统中国社会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单位,社会之基本组织亦依靠血缘关系扭结聚合。它按五服、九族、亲亲、尊尊的原则把家庭及其成员凝聚在一个宗法共同体内,因此,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的家庭制度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其道理在于,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家为中心的“同心圆”的生活格局,人们在生活中安土重迁,很少流动,久而久之就演化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在交往中,觉得只需讲规矩信用就行了,无须履行烦琐的被人视为结构“见外”的法律手续。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构一个“波纹宗亲网”,人们通常就是根据这种与自己亲疏不同的关系和情义来待人接物的。儒家伦理正是建立在这种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其特色是家庭(族)伦理,并以此为中心,推及国家与社会。因此,重人伦成为其突出特征。
人伦概念的首创者是孟子:“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寇,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封建社会里,五伦被视为天下之达道。在五伦之中,三伦局限于家庭:父子、夫妇、长幼,而君臣关系不过是父子关系的放大。这四伦均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体现。只有朋友一伦在这一关系之外,但亦属于初级社会群体之互动局面,限于熟人圈的狭小范围。因此,以亲亲为本必然成为儒家崇尚的伦理原则。孔子主张:“爱亲谓之仁”[11]《学而》,孝为仁之本。孟子提出:“尧舜之仁,不偏爱人,急亲,贤也。”[12]《尽心上》“事孰为大,事亲为大。”[12]《万章》“亲亲,仁也;敬长,义也。”“仁之实,事亲是也。”[12]《离娄上》由此可见,儒家主张爱有差等的差序之爱,或曰推受。即施仁行义时,要遵循先亲后疏,由近及远的差等之爱原则,不能亲疏远近不分,等同对待。也就是说,在伦理实践中,要以自己为中心,层层外推,血缘关系的距离就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尺度和依据。可见,亲亲为本,以孝为先是儒家道德选择的基本取向,重人伦血缘是儒家崇尚的首要伦理价值。极而言之,甚至可以不问是非,只问亲疏。孔子认为,父亲偷羊,儿子应当隐瞒,所谓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孟子则进一步提出,父亲杀了人,儿子应背着杀人的父亲逃之夭夭,并因之乐而忘天下。因私废公,因亲废法,在儒家差序伦理之中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3]34在以家庭(族)为重和为首的差序伦理中,决难发展出普遍平等的公共性伦理关系、合理的人际互动模式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五伦仅限于一对一的伦理关系,其道德实践亦是一对一的运作模式:父慈子孝,长惠幼顺,夫唱妇随,君义臣忠,互相不具有平等关系。伦理规范亦因人而异,没有普遍适用的伦理准则。在五伦架构之内,除朋友一伦外,不平等的尊卑上下关系是其实质。董仲舒的三纲则把同一伦次内尚具有相对含义的伦理实践变成了臣忠、子孝、妇随的片面义务,确定了上下尊卑主从的人伦关系秩序,并加以神圣化。可见,差序伦理是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伦理精神。尽管在儒家大哲的言论中,也不乏推己及人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谈及待人接物之礼仪与德性:温良恭俭让,恭宽信敏惠……然而在五伦三纲的统摄之下,在维持礼治秩序、宗法制度的伦理架构之内,它们决不会推衍为普遍的人际互动准则和行为规范,而只能成为“一套私人间的道德要素”,因为“所有的价值标准不能超脱差序人伦而存在”。[13]34事实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人际互动模式中,差序人伦准则几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个人要分清自己与外人,己群与他群,分出上下尊卑贵贱,辨别生人熟人,有关系的人和没有关系的人。即以自己为中心,沿着己家——己宗——己族的路线层层外推,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态度。五伦内外有别,(五伦内亦有尊卑、上下之别)亲疏有别,生人、熟人有别,同乡、非同乡有别……差序之爱的伦理价值使人际互动时依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行为取向成为一种心理模式和文化惯性。因此,中国人对待亲人、熟人、一切有关系的人和将要有关系的人非常有人情味;而对超出这个范围的外人、陌生人、概化的他人(社会大众)往往不讲人情,甚至冷漠无情。由此必然形成利益上“公”、“私”不分,行为上内外有别,对圈内人讲义气、尽义务,对无关的圈外人则循礼而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