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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6)

2017-08-21 01:35
导读:王中江先生认为,撇开公私的起源及其本义不说,在中国较早的几部典籍中,我们已经能看到公私在对待意义上使用的用例,如《诗经·小雅·大田》中所

  王中江先生认为,撇开公私的起源及其本义不说,在中国较早的几部典籍中,我们已经能看到公私在对待意义上使用的用例,如《诗经·小雅·大田》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里的“公”和“私”,显然是两个相对的不同领域,表明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分属,即“公共所有”和“私有”的关系。(注:见顾炎武《日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和王力主编《古代汉语》(中华书局1999年版)。)[21]有所有权,自然就有所有权的主体。这种主体,也有公私之分,即把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东西称之为“公”,把个人及其相关的东西称之为私。在中国哲学中,有时虽然把君主个人与国家及其法律混为一谈,但基本上意识到了天下、国家、法律等是公共的产物,而不属于君主或统治者私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袁祖社
经 验 对 传 统 宗 教 的 解 构 及 其 启 示——休 谟 的
从昆曲的成功传播看中国精神文化遗产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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