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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制度必须可信可行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必须取得广大国民的信任和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因此,在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中,一要明确国家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建立起稳定、可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家、企业(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绝不能推卸国家的责任。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和从中拿出一部分米偿还对“老人”、“中人”的欠债。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也应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台的模式,养老资金实行以个人、集体(雇主)缴费为主,国家给予相应支持的原则。增加国家对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这是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要求,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普遍建立的根本要求。
二要改革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政府逐步退出养老保障的实施工作,其功能主要是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和计划+以法规和的手段宏观调控养老保障的运作,监督养老保险的实施。养老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会和相关基金托管机构按运作。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应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的发展,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根据资金安全和增值的要求,确定养老基金各种投资的比例,同时政府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要增加透明度、加强监督、严格责任。为此,应建立对养老基金的预决算、和等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人民群众、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对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重惩处违反养老保障的行为,改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发放和监督不到位,对不履行养老保险义务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5.养老服务保障制度监须健空
三、我国养老保障的立法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外不是立法在先,有关法律完备了,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来明确赋予公民参加社会保障的义务,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在操作中如何具体体现和调整这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立法,就养老保障立法而言:
1.养老保障立法应综合考虑、整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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