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2)
2015-08-24 01:38
导读: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
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的废立和任何一栋楼宇的维修、拆迁或变动,都会对业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现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强势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成天想着赚钱的商家业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经”,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体“诉苦会”。福街早期商人到来时,他们带来了内地资金,但带不来本土文化。在陌生的福街“异文化”的场域,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老乡;但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感受,同样的地方谈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麻烦里有同样的委曲。这使互不相识甚至互不买账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他们谈“生意经”,更彼此“诉苦”。
经过从1994年春到1997年底这短短几年的“诉苦”活动,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7]“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
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8]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9]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但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福街商家草根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如此以组织形式公开活动,确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团活动,时间一长,自然传到了“有关部门”那里,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办此事。
我们好像有个函,发了个函给他们。就是说,他们这个组织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这个名义搞。你这个协会没有注册是非法组织,我就是制止你。啊,马上取缔!协会要符合这个条件嘛。有组织啊,有机构啊,有营业的上级批准啦,啊,你上级要批准你呀,否则你不可以登记呀。啊,有个组织机构啊,组织条例啊,人员名单嘛。这样你基本有一套
规章制度我才给你登记呀。[10]
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11]1989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1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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