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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3)

2015-08-24 01:38
导读: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 服装 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
  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服装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福街草根组织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例证。

  但是,果真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吗?正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冲突,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关键要看福区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组织的互动情况与结局。具体来说,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果不是,这种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现象的人类学田野观察,即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正当妥协”: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新路径

  我国民间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方面,权力中心论者主张国家对民间社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国内新权威主义曾作过回应,[13]但事实上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满足民间社团的需求,[14]文本“良宪”与缺乏违宪审查的悖论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会之“细胞化”(cellularized)状态[15].权利中心论者提倡民间社团自治,[16]形成“限政”与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7]国内学界对此也曾回应热烈,[18]但民间社团抗衡国家之“消极宪政”路径,不符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宪政安排。[19]权力与权利制衡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双方均欲建立良性结构性互动[20]、合作伙伴[21]等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形成正和博弈、达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国家与社会协同[22]的学术路径。此外也有学者从能促型国家权威[23]、合法性的四个场域[24]、国家在社会中[25]、治理与善治[26]等不同思路研究双方互动,或从三个部门相互依赖[27]、相互赋权[28]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探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模式,等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9]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30]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31]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 )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32]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33]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34]总之,互动与妥协,这是贯穿协商民主的主旨。从这个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同样对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表现出高度关注,[35]在本质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论的另一表现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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