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4)
2015-08-24 01:38
导读: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7]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8]、经济必然
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7]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8]、经济必然性又时常与政治结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39]协商民主范式[40]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义,并与政府控权与保权相平衡之新宪政论[41]形成呼应。[42]代议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规之外的草根组织,而协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间社团,允许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动和协商对话中将各自的偏好转向公共理性,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共赢。[43]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内外学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协商民主范式,希望发掘协商民主范式在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宽容精神。属于这一学术范畴的理论包括重叠性共识论[44]、商议政治论[45]、宪法妥协性理论[46]、宪政平衡论[47]、宪政协商精神论[48]、宽容宪政论[49]、对话法
哲学[50]等等。协商民主论从民主范式、新宪政论从民主制度等两个方面,均论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的可能性。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对象方面,由于西欧宪政体制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王权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51]西方古典宪政思想之要义在于分权制衡的对抗性原则与模式,[52]既要避免少数人的独断,也要避免“多数人的专制”。[53]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宪政经验时也有不少人沿此路径从公民社会来探讨我国宪政之学理,[54]但直接从民间社团来研究宪政者寥寥无几。[55]由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之当代可能性问题目前悬而未决,[56]而其核心要素即民间社团之合法性尚不充分,[57]故绕开民间社团之现实问题,以公民社会之虚拟概念来描述我国宪政经验,缺乏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实际情况看,“正当妥协”之内容乃新宪政,形式乃协商民主,两者融通于地方性宪政经验,并广泛体现于转型期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实践中。问题在于,在已经有大量实例表明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协商民主范式达成“正当妥协”的情况下,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方法方面,“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属于政治人类学范畴。其特点在于,它试图突破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研究对象的限制,日益关注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热点,并分析全球化对主导政治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和组织产生的影响;[58]其目标在于理解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威在人类社会中怎样和为什么运作,[59]研究对象通常包括“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在内的人类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60]关注焦点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互动关系。
福街商人草根组织属于尚不能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的新兴社会组织,本文没有从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对宪政政制展开规范研究,而是从民间社会广泛客观存在的“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对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在协商民主基础上“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因素展开经验分析。民族志的科学范式[61]需要研究者亲身到某一社区进行长期生活,参与该社区的社会、经济、仪式等方面的活动,并通过学习当地语汇和思考方式,理解当地文化;更需要以一定的叙述框架论说这种参与的体验与发现;还需要有宏观的社会和历史视角。[62]本文的研究即尝试描述福街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在协商民主中“正当妥协”的“民族志”故事。
三、“正当妥协”:福街的地方性知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福街商人的“诉苦会”,是一个非常松散的朋友聚会。一开始,他们所遇到的麻烦来自政府不允许在那里开办商场的压力。他们势单力薄,举目无亲,只有同病相怜,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话语。
这个市国土局我去过好多次,有几次见他们面的话,肯定是见不到。每次去以后,总是,嗯,不会睬你喽。啊,因为你现在[生意]没做大嘛。很恼火嘛,你很小的小人物嘛!它,反正见你不见你,听你不听你就几句话算喽。你要跟他们打交道的话,哎,说好了后又变卦的,这种事是经常的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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