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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方式和途径(7)

2015-06-13 01:21
导读:柏德豪的在上述组织结构上的设计和管理基本发映了国际会计公司在规模发展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借鉴经验,总结规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当务

  柏德豪的在上述组织结构上的设计和管理基本发映了国际会计公司在规模发展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借鉴经验,总结规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当务之急是首先要促进大型事务所的成长,然后再以之为核心,对外扩散形成网络体系。如果我们把这个网络比做太阳系,那么核心事务所就是这个星系中的太阳,正是有了这个具有强大核心能、辐射能的“太阳”,各大行星──网络成员既能“自转”,又能按照既定的轨道围绕“太阳”“公转”,形成一个统一、合谐、稳固的运转体系。核心事务所的核心能决定了其扩张边界。如果中国的“一大”、“二大”仍满足于成为“市大”、“省大”,与数不胜数的弱小事务所并存,这说明行业的整体布局并未得到改善,因此还要发挥核心事务所的龙头作用,通过发展成员所,扩大规模优势,实现合理布局,优化行业结构。另外,中国加入WTO后,带来了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平等开放,因此我们的“一大”、“二大”要除弊兴利,以国内强大实力为依托,紧跟中国跨国企业集团一同迈向国际市场,在海外发展分支机构和成员所,从而不负国人之重托,打出我们的国际品牌。
  综上所述,培育核心事务所?发展国内成员所?吸收国际成员所、进军国际会计市场,应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发展阶段。
三、扩大规模的主要方式
(一)核心事务所的成长方式
1、自身繁衍
  这种方式是指事务所从开拓两个资源入手,即一是通过积极开发业务资源,扩大经营范围,二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广为招贤纳士,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壮大实力,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优点为一步一个脚印,稳妥扎实,也无须经过法律程序。缺点是步调缓慢,易受地域限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加入本事务所,加入方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即A+B=A。
吸收合并一般适用于“大──中小”结合的方式,但不能看成“大吞小”,因为事务所不是上市公司,不存在恶意并购,合并只能是善意的、出于市场自主需求的主动行为,这种自主需求可能包括:大事务所看中了小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经营特色、地理位置,小事务所则因为经营不善、债务沉重或客户变迁、经营多角化等原因,而产生了加入一家事务所以谋求更大发展的动机,因而双方一拍即合。
  因为合并前双方实力较为悬殊,难免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促成合并顺利完成,大事务所要体现长者之风,合理安排被合并方的利益,如承担原有债务,调整管理机构,承诺吸纳原合伙人为合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提高原有员工的工资待遇等,从而让双方在合并后能够成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有大家庭的温暖,既保证合并成功,也能让新事务所在合并后发挥规模优势,实现持续发展。
3、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事务所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合并成立一个新事务所,原合并各方
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新设合并一般适用于强强合并的方式,如北京的北会、京都事务所合并为北京京都事务所,国际上的普华、永道合并为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大体上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合并前各方都具备了在行业内较高声望和品牌,丢掉哪一家牌子都是不小的损失,因此合并后在名称上合二为一,即A+B=AB。
强强联合是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的主要特点,“大鱼吃小鱼”已经退居二线。同样,在国际会计师行,形成“八大”用了100多年时间,而“八大”演变成“五大”仅花了10年时间。强强联合既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它所形成的垄断“巨头”又是一国经济实力乃至政治实力的标志。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根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情况来看,以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新设合并同样也是值得关注的方式,因为:第一,快捷有效,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规模;第二,虽然我国事务所整体规模不合理,但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城市并不乏一些规模大、声誉好的事务所,强强联合具有一定的基础;第三,同吸收合并相比,减少了“传、帮、带”等先期投入,合并双方已经具有了较强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优势,更易形成优势互补,发挥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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