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3)
2017-06-15 01:06
导读:四、交通运输业公共性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确认就是把某一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固定资产这项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固定资产的确认要
四、交通运输业公共性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确认就是把某一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固定资产这项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固定资产的确认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相应会计准则和制度均对固定资产会计确认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上述交通运输业一般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基础性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存在问题,但对于交通运输业具有公共性的固定资产的确认却是一个需要进行认真思考的问题。
资产是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有很多特征,其中之一是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必须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带来的利益归属于拥有或控制这种资源的特定主体,也即资产对特定主体具有提供未来经济利益和服务的潜能,这种能力是排他性的。如果其他主体也能分享这种利益,获得这种服务,那么它就不是特定主体的资产。尽管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有其他的特定个人或主体分享这种利益和获得这种服务,但资产必须是处于特定主体控制之下。
根据经济,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消费者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另一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即非排他性;二是很难把拒绝支付的消费者排除在对某产品的消费之外,即非竞争性[5]。交通运输业中航道、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浮筒、航标、临港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例如,作为港口交通设施的防波堤是为了防止海浪对港口码头形成冲击而建造的水工建筑,一般在入海口建造。当入海口修建了一条防波堤,所有位于防波堤内的港口码头都将受益于该防波堤,一家港口企业的使用并不妨碍、减少其他企业的使用。如果港内只有一家港口企业,港内所有的码头都归其所有,那么防波堤发挥的服务都为本企业所吸收,因而防波堤带来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该港口企业,这时,由该港口企业建造的防波堤也就属于该企业的一项专有性固定资产。但是港内如果建有其他企业的码头,那么其他企业就可以不用付费而免受海浪的冲击,因为防波堤属于公共性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建造企业对它的消费并不会妨碍其他企业对它的消费,而且很难设置障碍或者其他壁垒排除其他企业对它的消费。不难看出,上述交通运输业公共性固定资产均有这一特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正是由于交通运输业中的一些设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很多国家由政府出面进行投资建造或者出资帮助建造。例如比利时、德国防波堤、海闸100%由中央、地方政府投资建造,法国海闸、防波堤80%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其余20%由港口企业负责,德国内河航道的建设与维护国家投资高达71%[6]。由于经济制度的特殊性,我国交通运输业在政企分开以前,港务局、铁路局等都具有政府部门与企业的双重性质,由其投资建设的交通设施也就具有政府投资的性质,但在政企分开后,相关的交通设施都划归到具体的交通运输企业,实质相当于这些交通设施从由政府投资性质转变到了由企业投资的现行投资方式。
会计是特定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计量、记录、监督、反馈的过程,它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其中,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对此不能仅作表面理解,认为只要是企业投资建造或者其他原因形成的就一定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应该从特定企业的权利层次进行考虑,即特定主体所拥有、控制的权利才是企业的资产。通常会计中对产权采用“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传统二分法,从而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介状态的可能性。对于上述交通运输业中的公共性固定资产,建造企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在收益权、使用权、控制权上,建造企业不一定全部拥有,一部分权利可能由其他企业免费享用。
这样上述交通设施一方面作为公共产品,建造企业的使用并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免费使用;另一方面,它又是建造企业为之付出代价的私有产品。作为特定企业建造,从而在名义上拥有排除他人使用的私有财产,这些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属于特定的建造企业,因而可以拒绝他人使用,或者说获得了通过交换取得报酬的可能。其他企业不拥有产权,因而其他企业分享这些设施的产权都要加以付费,这是产权的固有特性。作为公共产品,它的排他成本很高,也就是意味着这些设施的使用不能被限定在那些对其建造有贡献的企业,建造企业仅仅在名义上有排除他人使用这些设施的权力,无法通过具体措施阻止别的企业的搭便车现象,除非不建造这些设施,因而并不能在实际中有效地实现排他性。因此建造企业无法界定这些设施的产权,或者说界定它的产权要花很大的成本,这样使得建造企业不愿也不会去界定它的产权。反映在会计上,一方面,企业为建造这些设施付出很大一笔成本,形成具体的物质形态,在未来期间为企业提供服务,应该将这些设施确认为固定资产;另一方面,这些设施服务能力的提供不是排他性的,其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并不能为企业所控制或拥有,因此它又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将它作为资产进行处理,也就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折旧。正是交通运输业中这些设施的这种两重性,造成了企业在实际面临这些设施投资支出时会计处理上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