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6)
2017-06-15 01:06
导读: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应该采用分类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具体的分类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主要部件,而不是按照整个固定资产进
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应该采用分类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具体的分类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主要部件,而不是按照整个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例如,库场设施主要由空调系统、电器系统、装卸系统、墙壁等部分组成,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时,应该改变传统的分类——将库场设施作为单独类别,而应将企业的所有空调系统、电器系统、装卸系统、墙壁等分成各自不同的类别,从而更好地体现固定资产的耗费。因为库场设施是一项综合性的固定资产,是由使用寿命不等、耗费方式不同的上述多个系统组成的,电器系统、空调系统一般使用10左右,装卸机械一般使用10多年到20年,而墙壁可延续30到40年,如果把库场设施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虽然名义上库场设施的折旧率是分类折旧率,其实质是综合折旧率,只不过综合在这里不是指整个企业,而是指库场设施这个局部。同样地,其他的交通设施、运输工具也是如此,《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将起飞全重大于(或等于)100吨的运输飞机归为一类,折旧年限为10~15年;将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归为一类,折旧年限为8~18年;将通讯导航设备归为一类,折旧年限为6~8年;将港务设施归为一类,折旧年限为30~50年;等等。但实际上同库场设施一样,飞机、船舶、通讯导航设备、港务设施等也是一个综合体,将整个飞机、船舶、港务设施等分别分为一类,其折旧率实质也是综合折旧率。
从繁简程度来看,无疑综合折旧法最为简单,单项折旧法最为复杂。但是从精确度来看,单项折旧法的结果最为精确,综合折旧法则较为粗糙,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差距越大,利益实现方式越是不同,则综合折旧法计算的结果偏离单项折旧越远。因此,对于大型的运输工具、成套装卸机械以及一些构成复杂的交通设施等按部件进行分类核算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七、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改良与增置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自然力侵蚀以及意外事故等原因,会发生部分毁损,为此需对其加以修理,以恢复其原有的使用效能,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一般说来,固定资产的修理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固定资产的修理仅是恢复已遭损坏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而不是改良或增加其使用效能;二是固定资产修理的目的并不是延长原先预计的使用年限,而是维护原先预计的使用年限,因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或使用效能的预先估计,是建立在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达到正常水平的假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固定资产超负荷运转、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低于正常要求的假定之上;三是固定资产并不会因修理而增加其价值与使用价值。
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按修理性质、修理范围、修理间隔期、费用支出等情况,通常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两类。对于大修理,由于发生次数较少,往往定期进行,其间隔时间较长,且费用发生金额较大,受益期相对较长,在会计处理上通常采用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对于中小修理由于发生频繁而不定期,费用发生的金额也较小,其受益期相对也短,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在实务工作中,修理的会计核算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一是大修理与中小修理是很难加以区分的,即使能够加以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增加中小修理,可以减缓大修理;反之增加大修理,可以减缓中小修理。二是固定资产的改良与增置往往是在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的,使得改良、增置与大修理难以区分。问题的核心是对发生的支出是按当期费用处理还是按资本化进行处理,其直接结果是对企业的各期损益产生影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四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