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8)
2017-06-15 01:06
导读:在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增置、改良,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理,对主要部件进行更新或重置,是经常发生的现象。问
在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增置、改良,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理,对主要部件进行更新或重置,是经常发生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必须明确哪些支出应予资本化,需要在受益期间进行摊销;哪些支出应予费用化,需要计入当期的损益。资本支出或是为了使得超过原先对该资产估计效益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以获得更大的未来效益,或是恢复已被企业所消耗并通过折旧进行补偿的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资本化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2)增加固定资产剩余年限每年提供服务的数量;(3)提高固定资产剩余年限每年提供服务的质量;(4)使生产成本降低;(5)使产品品种、性能、规格等发生良好的变化;(6)使企业经营环境或条件改善。笔者认为,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或大修理,凡是属于新部件的增置,或现有部件的重置,应予以资本化,所有其他的修理或大修理支出应该在发生的当时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八、交通运输业特殊固定资产的减值
在交通运输业中存在着一些特殊固定资产,例如港务设施中的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港池等,这些港务设施的价值同它所依赖的港口码头的价值是密不可分的,离开了码头的装卸支持,这些港务设施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同样,如果没有这些港务设施,码头的正常业务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来对交通运输业这类特殊的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计提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全额。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则不可能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1)对资产使用价值的估计与其销售净价并不接近(例如,当资产的持续使用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能估计为可以忽略不计时);(2)资产的持续使用不会产生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所产生现金流入的现金流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确定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的使用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被定义为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最小的资产组合。对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的认定涉及判断。如果不能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认定从持续使用中产生基本上独立的现金流入的最小的资产组合[11]。”
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港池等港务设施因码头的存在而存在,不存在活跃的交换市场,也就不存在公允的市场价值;同时由于这些港务设施作用的发挥要依赖于码头,他们本身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因而其未来服务能力的提供也不是独立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将码头和这些港务设施整体看作是一个现金产出单位。当整个码头由于经济发展中心的转移、靠泊船舶的大幅撤离、或者更便利的码头的出现、港务设施的陈旧过时、服务水平的低下而使其经济作用下降时,在整个码头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要根据其账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这里的使用价值是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港口码头的使用价值即提供装卸服务而收到的装卸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在估计码头使用价值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港口码头持续使用的时间、所能带来的现金净流量(包括最终处置时所能带来的现金流量);二是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适当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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