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学毕业论文
2014-01-1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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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在在下国行政法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行政机构,在在下国行政法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机构指一切的行政机关,通常在机构变革、机构设置等用语中运用①,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任务部门。广义的行政机构特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暂时组建的机构。本文从广义的层面下去剖析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当成绩。
一、现行立法关于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当的规则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外部机构及暂时设置的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外部机构。派出机构是中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任务需求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部门管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派出机构。在在下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次要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土地管理所等。从机构性质和法律位置上讲,派出机构与职能部门设置的外部机构处于同等的位置,自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历。但法律、法规、规章有受权的除外。
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当,也就是指行政机构能否做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在下国现行立法对此的规则不甚一致,详细表现如下:
《行政复议法》及其施行条例的规则《行政复议法》没有间接规则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请求人,但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对政府任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则,以本人名义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从此项规则可以推出行政机构可以作为被请求人。《行政复议法》施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受权,对外以本人名义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请求人。结合这两条规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行政机构能否作为被请求人,取决于法律法规有无受权。但这两处规则只阐明有无受权,而没有越权的规则,所以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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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赔偿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则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暂时机构、派出机构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度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则,但思索到内设机构、暂时机构、派出机构普通缺乏独立财政,且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监视职责,因而应由该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据《国度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恳求人凭失效的判决书、复议决议书、赔偿决议书或许调停书,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领取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该当自收到领取赔偿金请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领取请求。财政部门该当自收到领取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领取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由此可见,在国度赔偿中,不论义务机关是哪一方,最终的责任承当者现实上是国度。从《国度赔偿法》的规则来看,行政机构一概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管有无受权。这一规则显示出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则在下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行政机构能否作为原告的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条对行政机构与原告确实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当法律责任才能的机构,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原告;(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许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许规章受权的状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当以该行政机关为原告;(3)法律、法规或许规章受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许其他组织,超出法定受权范围施行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当以施行该行为的机构或许组织为原告;(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许规章规则的状况下,受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许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该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当以该行政机关为原告。剖析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则,可以得出以能否有受权作为行政机构能否作原告的规范,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坚持了一致,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添加了有权却越权的规则,也就是讲,只需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受权,行政机构不管是在受权范围内,还是逾越受权的范围,都要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剖析在下国现有立法的规则,可以看出外行政机构责任认定方面的差异:从行政绝对人的权益救援来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度赔偿该当是自然衔接的关系,也就是复议的被请求人、原告、义务机关理应是相反确实认规范,但从理想立法来看,有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机构能否作被请求人,取决于它能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则行使权益,即有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机构一定做原告,行政机构一概不做赔偿义务机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样就会呈现原告与被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一致的环境。
二、现行立法的实际根底由于《行政复议法》和《国度赔偿法》出台于行政诉讼法之后,所以在确定责任承当者时,根本因循了《行政诉讼法》原告确认的形式。而行政诉讼原告确实认是以在下国引入的行政主体实际为根底的。在在下国的行政法学实际中,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本人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组织。详细包括两点:(1)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2)只要行政主体才干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这一实际的引入其中一个很功利的目的就是处理行政诉讼原告的需求。但从理论来看,在下国行政主体实际存在以下成绩:
一)名存实亡。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不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原创性效果,而是借助于王明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引人中国的一个继受性概念。l2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前期,王明扬先生论述了法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概念,④但文中并没有论及中国行政法应如何建构行政主体实际体系,而此时,恰逢在下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与施行,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权行使主体,如何确认原告成为司法理论部门的燃眉之急,借用王明扬先生论述的法国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之称号,成为天经地义。在下国的行政主体实际从法国、日本等国移植而来,但却与他们的行政主体实际大相径庭。精确地讲,俺们仅引进了行政主体概念,但却对其内容停止了本质性改造。在东方国度,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地方与中央、国度与社会分权的法律技术,详细的类型次要包括国度、中央集团、公务法人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互相独立,依法行使权利并担负义务,并单独承当法律责任。各行政主体都设有本人的行政组织,单独展开活动。国度对中央团 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停止,行政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腕处理,而且其行政主体实际与详细的行政主体法律制度相联,次要是论述行政主体制度的有关内容以及论证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的合感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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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国行政主体实际则一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受权组织的独立人格,以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受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本人的名义停止管理并独立承当行为的结果。在下国的行政主体实际强调方式上的责任,以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就是承当行为结果的详细表现,严厉地讲,在在下国的行政主体中,只要各级人民政府有独立位置,其他行政主体均受所属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约。剖析中东方行政主体实际的差别,可以发现,两者外行政主体的品种、条件、权利、责任的承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正如学者所言,“简直到达了中西行政主体实际无法对话的境地”。
二)行为者与责任承当者难以对应。
依据现行立法的规则,《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以有无受权作为能否承当责任的前提,这样就呈现了没有受权的行政机构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结果要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承当。有受权的行政机构不管是在受权范围内还是超出受权范围,法律规则均由本人承当责任。关于行政机构的不同看待,使得行政法上确认责任的承当者成为一个复杂的成绩,添加了被告起诉的难度,也为法院审查起诉设置了不应有的妨碍,同时也不利于表现权责一致的要求,难以到达促使行政主体严厉依法行政的目的。
从在下国现有的行政主体来看,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只需是行政主体,就该当对本人的行为发生的法律结果承当法律责任。但细心剖析会发现,这种责任定位与理想不相吻合,由于在在下国,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组织并不真正承当责任。虽然在方式上,哪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诉,就由该行政机关作原告,但行政赔偿责任最终由国度承当,国度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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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下国行政主体实际所指的责任是方式责任,既然是方式,那就大可不用规则得这么复杂。笔者以为,可以思索施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准绳,当然最终的责任归属是国度,这样更契合在下国的国情。
三)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历不被注重。
依据在下国的行政主体实际,作为行政主体必需满足三个条件:有法定的行政职权;能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外施行行政管理;能独立承当其行为所发生的法律结果。国务院《片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明白指出:要增加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次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施行。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外部监视制约机制。依据这一要求,执法权利的行使与保证应重点集中在基层 临时以来,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成绩,不断为老百姓所感恩戴德。
由于行政机构的主体资历不被注重,能够发生“有权的看不到、管不了,看失掉、管得了的没有权”的成绩。
外行政法学研讨范畴,有学者以为,行政机构准绳上不能以本人的名义对外独立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有受权,所以,行政机构应属于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但也有学者以为,行政机构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由此可见,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尚有争议,认定为行政机关,则容易将其作为政府或部门的一局部,不利于行政机构独立位置确实立。
三、行政机构执法的理论剖析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治安管理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议;其中正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议。可见法律对派出所是有受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则:本法规则的行政处分,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议。这些受权存在以下弊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受权范围较小,不利于基层管理。
作为执法的重心,基层机构或部门担负着次要的执法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受权范围较小,基层机构只能层层报批、请示,有形中添加了执法的环节,降低了执法效率,执法的针对性较差,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少数基层机构的执法人员本来最理解状况,但由于短少权利,便呈现了等靠要的思想,以为成绩不严重没人管,成绩严重到非处理不可时下面总会派人来管,后果呈现『执法的主动场面,也在一定水平上添加了执法的本钱,不利于基层成绩的及时化解,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宁调和。 (二)被请求复议、原告的概率较低,并不能阐明执法标准化水平高由于行政机构的权限较小,做出的行政决议对绝对人的权益影响并不很大,即便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出于诉讼本钱的思索,绝对人能忍即忍,不会动辄诉讼或复议,而这并不利于执法标准化建立。行政机构做原告的概率极低,作为在下国执法的主力军,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少量行政行为,真正进入诉讼、复议的只是百里挑一,据统计,在下国每年的行政纠纷信访有400—500万件,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要1O万件左右。l6 某些县区法院年受理行政诉讼不到3件。这阐明少量的行政争议游离于争议处理的主渠道之外,因而,俺们不能借口被诉的概率低,就不去标准基层执法行为,甚至无视对最基层执法机构责任承当机制的研讨。
三)执法手腕的贫乏,不利于无效管理。
近年来,“包月罚款”、“钓鱼式执法”、“养鱼式执法”等新名词不时呈现,俺们在批判这些守法执法行为的同时,更应该做深入的反思和检讨,在目标管理的要求下,基层执法部门和机构的执法义务日益减轻,执法的状况也变得愈加复杂,如“黑车”、“超载”、“乱搭乱建”、“占道运营”等,这些社会开展、转型进程中呈现的新状况、新成绩,不是一个“罚”字就能处理的,也不是单凭行政机关就能处理好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执法干涉大,责任不明。
行政机构次要担任基层的执法义务,但由于缺乏独立的法律位置,下级的决议便成了次要的执法根据,虽然公务员法有关于公务员讲“不”的权益的规则,①但真正完成从相对听从到绝对听从的转变,培育公务员独立政治人格的构成,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理论中往往是下级的命令错了,板子却要打在执行者的身上。
四、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当机制的完善临时以来,在在下国行政法学研讨中,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承当等成绩不被注重,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机构独立行使权利的规则较少,不是行政执法的次要主体,另一方面也与行政机构用语上的混乱有关,在更多的层面上将其同等于行政机关了,从而未能惹起研讨者的足够注重。完善行政机构法律责任承当机制是一项零碎工程,次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白行政机构的设置条件。
关于行政机构设置方面的立法次要有两部,即《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依据这两部立法的规则,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度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次要指中央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在下国立法中所指的行政机构并非指行政机构设置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关于本文所指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只要《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十三条指出:“中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依据任务需求和精干的准绳,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兼并或许变卦规格、称号,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纵观现有立法的规则,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立短少立法标准,有待组织法明白行政机构的设置条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赋予行政机构必要的职权。
依据国务院关于增强市、县依法行政丁作的决议的要求,执法的重心要下移,也就是指要增强基层执法。行政机构是在下国基层执法的主体之一,但现行立法赋予行政机构执法权较少。从受权的方式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组织是原告。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条所指的受权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受权。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则不一致,司法解释的扩展 解释一方面是出于应对实务中发生的成绩,另一方面有扩展受权根据的思索。
从行政执法的理论来看,赋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职权确有必要,如路政、公安、工商、税务等,职权集中的结果是看得见的管不着,能管着的看不见。从大部制的推行思绪来看,决策、执行、监视的别离是必定的趋向。大部制,也叫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绝对集中,由一个部门一致管理,最大限制地防止政府职能穿插、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进步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本钱。中共十七大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究实行职能无机一致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分配合机制。2008年国务院机构变革方案在一定水平上表现了大部制的肉体。在大部门外部,执行环节就该当赋予执行机关应有的职权,执行与决策别离之后,就不再具有任何方式的“点头权”,而是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取得了绝对独立地行使执行职能的位置且对执行负全责的职能部门。思索到执行的专业性强,执行可以绝对分散。执行强调的应该是专业化、执行层级的标准和执行手腕。“大部制变革”后,执行方面的权利将向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转移。因而,要把调整、整合政府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变革停止一致的思索。可以以此为契机,标准行政机构的行政职权,依据执法的理想需求,赋予其应有的权利,确保执行的高效、便捷。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树立谁行为、谁承当责任的责任机制。
在下国立法关于原告确实认、被请求人确实认、赔偿义务机关确实认规则不一致,再加上立法的复杂规则,使得如何确定责任的承当者一直是一个难题,也给法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增添了不用要的妨碍,不利于表现救援的廉价主义准绳。不管原告是谁,其败诉后的赔偿责任均由财政承当,所以确定谁做原告,实践意义不大,实践是把复杂成绩复杂化,倒不如确立谁行为谁责任的准绳,简化行政法上责任承当的机制。
在这样的规则下,将行政诉讼原告资历与行政主体资历适当别离,从而可以较好天文顺行为与责任之间的根本关系。国务院《片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关于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之一是:权责一致,即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经济、社会和文明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腕。行政机关守法或许不当行使职权,该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完成权利和责任的一致。依法做到执法有保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视、守法受追查、侵权须赔偿。依据这一要求,行政机构的法律责任成绩理应注重。
四)自创域外经历,添加司法介入。
在下国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度赔偿制度一直都是预先监视,而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站外行政本位的立场下去做的,外表看是维护行政的绝对独立,但过于滞后的介入对各方主体都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从绝对人来看,在其对行政行为能否该做出有异议时,不可恳求司法审查,强弱悬殊的对峙,难以改变行政主体讲了算的场面;其次,关于执法机关来讲,面对绝对人的暴力抗法,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情形,只能请求强迫执行,若能有法院的司法认可,无疑就会给行政机关的执法注入一种更高的威望;最初,关于法院而言,经过提早介入,可以以司法的公正顺序给绝对人应有的权益维护,改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主动审查场面。基于以上缘由,可以思索自创美国的做法,添加司法介入。在美国,当行政绝对人对行为守法与否以及处分能否妥当与政法部门持有异议时,就属于司法权介人的范围了。执法机构需求将绝对人的守法行为提交法院,听命于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讲,美国政府的任何一项执法行为,一旦启动,就能看到司法机关的联动。依照美国法律,除司法部门外,任何部门均无权做出剥夺、扣押、查封财富或许限制人身自在的决议,行政部门可以就拟定中采取的强迫措施向法庭请求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