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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2)

2014-12-15 01:05
导读:早在秦汉帝国形成之始,中心政权即对西北、西南多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实行特殊的治理办法,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职官。唐宋“笼络府州”之设,明清土


早在秦汉帝国形成之始,中心政权即对西北、西南多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实行特殊的治理办法,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职官。唐宋“笼络府州”之设,明清土司之制,就是这类特殊政策的制度化。这种制度的主要包括:就地方土酋原辖区域建政,不变动或调整其领土;任原有酋长以官职,统治其固有地区和人民;官职世袭;不变地方固有制度与习俗。[4]这种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不同制度的保存。当然,这些边疆民族本身在组织、发展以及宗教、礼俗诸方面也有相当大的不同,把那些生长于其中的形态各异的法律不加分别地视为民间法的一部分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民间法中这一方面所关涉的实际只是各民族内部那些直接由社会习俗以及村寨组织中产生的法律。事实上,也正是这部分法律构成了这些边疆民族法律的主要样态,由于直到本世纪中叶,这些民族的多数仍生活在生产方式较为原始、社会分化程度较低和组织相对简单的社会之中。 讨论民间法中的民族源流,不能不留意其中的复杂关系。首先,与汉民族相比较,诸边疆民族不但在地理上而且在、经济和文化上都处在帝国的边沿,假如说,帝国政治法律制度(“国法”)的基础是“天理”、社会基础是“人情”的话,那么,其主要载体肯定是汉民族,而其他民族则成为“化”的对象。[5]其次,各民族之间不但有社会形态上的差异,而且有发达程度的不同,其中较发达者如西躲,已有数百年的法典编辑传统,因此人们有可能发现区别于西躲古代法典的躲族民间法。[6]类似因素的存在无疑增加了的复杂性,尽管如此,提出民间法的概念仍有助于我们古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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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的概念也像民族法概念一样令人费解。首先,这个概念很轻易让人想到比如犹太教法、欧洲上的教会法或者伊斯兰法一类法律制度,而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宗教法。其次,以往的法制史者极少甚至完全不曾留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宗教源流,以至人们对于(中国的)宗教法概念茫然无知。然而,这两点恰好是我们应当就中国历史上的宗教法概念作进一步探求和说明的理由。

中国传统所谓儒、释、道是否为宗教?甚至,中国历史上究竟有无宗教?在今天,这类疑问多已经不成为题目,应当弄清的只是中国宗教的特定形态以及它们的历史。[7]有学者分宗教为制度化的与普化的或分散的两种。前者即佛教、***教、伊斯兰教等世界性宗教,后者则是所谓民间宗教,此种宗教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8]实际上,这两种形式的宗教在中国历史上都有充分的表现,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借此往了解中国古代的宗教,而且不妨以之为参照往梳理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

在中国历史上,制度性宗教的著例即是佛教。佛教由东汉末年传进中土,经历数百年发展之后,逐渐成为一种中国化的宗教,其势力在魏晋南北朝及隋唐前期达于极致。当时,不论对王侯将相还是普通民众,佛教都有极大的吸引力,因能广占田宅、大造寺院、僧众无数。[9]佛教既如此发达,其内部的组织与治理自应达到相当程度。可惜,史料欠缺,要了解当日的情形甚为不易。不过我们也确知,佛教首重戒律,而早在东晋中叶,戒律和仪规就已传进和逐步建立。南朝时,朝廷设立僧官,僧司均用僧人。僧人讼事由僧官及寺主执掌,依佛戒处断,不由国法科罪。北朝亦然。[10]隋唐以降,禅宗日盛。宗匠聚徒修禅,逐渐形成丛林(按指禅宗寺院)制度。宋代,丛林建制臻于完备,凡名德方丈的丛林,住众常在千人以上。与之相应,寺院治理的各项制度也都逐渐完善。先是唐代怀海和尚制订了《百丈清规》,以后则有宋之《禅苑清规》、元之《敕修百丈清规》等,一直传于后代。清规对寺院组织、职分、仪规、法器以及住众日常活动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清规者要受到轻重不等的处分。[11]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佛教以外,道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性的宗教。事实上,道教自始就是佛教最大的对手之一。道教也有整套的戒律、仪规和经典,有在中形成的组织和派别。不过,可以留意的是,早期道教最重要的源流,东汉末年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恰好不以制度性宗教的形式出现,说它们是民间宗教可能更为恰当。当然,道教从来也不是民间宗教的唯一渊源。后者的特点正是兼容并包,自成一体。 早期民间宗教如五斗米道,组织严密,延续数代,并曾建立政权。太平道存在时间较短,但也曾联结郡国,徒众数十万。这些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很齐备的。[12]隋唐以后,尤其是宋元明清诸朝,民间宗教更加发达,其表现形式与组织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历代士大夫的宗教结社,僧人结社;有民人为行善而组织的各种经社与社邑,为进香而组织的香会与香社;还有民间的与庙会以及佛道风俗之会。此外,很多所谓秘密宗教会社,如元明清之白莲教,明代之罗教、夏教和在理教,清之黄天教、弘阳教、天理教、圆教、永生教、大乘教、青莲教等,也都是民间宗教的重要部分。[13]这些民间宗教组织,固然性质不同,规模不一,功能有别,但都不乏内部的规则或章程,否则它们便无法在会众之间分配利益和负担,因此也无法结合会众,维系团体。至于那些秘密宗教会社,它们往往跨越数省,规模庞大,且时时为官府所猜忌、限制和***,所以通常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号令严明。 在各种宗教组织之外,我们还可以留意民间宗教中的经典。这些经典数目庞大,历史久远,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渗透力极强。比如明清流行的《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关圣帝君觉世真经》以及各种善书宝卷,都有很强的俗世性格,并且具有强化现世秩序的功用。其中最能够表现这一点的莫过于一种被叫做“功过格”的善书了。功过的观念与赏罚相连,“格”则无疑是一种的概念,这一点显然与赏罚的量化有关,不同的只是,这里要赏罚的行为有很多与民间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相关,而赏罚的乃是个人的福寿和家庭福祉。换言之,功过格所代表的乃是所谓阴律。[14]尽管如此,考虑到善书中大量与现世秩序有关的内容,考虑到善书在民间的广泛传播和深刻,以及,考虑到古代家、国一体,礼、法合流的基本特征,在讨论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时,对上述民间宗教经典的重要性是不应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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