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3)
2014-12-15 01:05
导读:历史上还有一些其他宗教值得留意,如唐代传进中国的摩尼教、景教和伊斯兰教等,它们存在的时间或久或暂,影响或大或小。这里,只能简单地讨论一下
历史上还有一些其他宗教值得留意,如唐代传进中国的摩尼教、景教和伊斯兰教等,它们存在的时间或久或暂,影响或大或小。这里,只能简单地讨论一下伊斯兰教的情况。据考,唐宋时期,中国穆斯林不但有自己的教长,而且有自己的法官。元以后,此种制度才被取消。[15]明清时代,伊斯兰教在中国业已和分布于西北、西南和内地的很多省份,而且已经完全地中国化。与制度化的佛教和道教不同,伊斯兰教乃是进世的宗教,所以,尽管寺庙在穆斯林的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位置,但是宗教总是同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融为一体的。这样,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便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部分地由于这一原因,伊斯兰教徒在城市和乡村大都聚居一处,这更使得他们易于保持自己的习俗、组织和生活方式。[16]只是,有关伊斯兰社会内部组织的形式、规则的运用、纠纷的解决和秩序的维持这一类,远未得到人们充分的熟悉,也就是说,我们对中国伊斯兰社会日常生活的法了解甚少。
比较而言,宗族法的概念应当较少争议。没有人否认宗族或家族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重要性,也没有人能够否认宗族或家族内部的组织、规则、程序等具有法的意蕴。而且事实上,已有的关于宗族法的使我们对它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17]因此,尽管直到为止,有关中国历史上宗族法的研究还有待深进,我们在这里至少可以节省一些说明的篇幅,而只需指出以下几点。首先,中国历史上的宗族有过不同的形态,除历史阶段不同造成的差别以外,还有因阶层和地域而来的差异。民间法上所考察的宗族,出现于秦汉以后,且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18]其次,一个相对完整的宗族法概念应当建立在对历史上不同时期和不同形态的宗族组织的研究之上,不过,宋以后宗族的发展至为重要,由于,宋时出现的所谓“百姓化”的宗***理业已超出传统的支属关系范畴,而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和包容性,结果是民间宗族组织的高度发展。[19]考虑到这一点,宗族法的研究以明清时代为限是很不够的。再次,就资料而言,宗族法大多以家规、宗规、条例、祠规、家约、家礼、戒例、规条等形式列于宗谱或家谱。然而,若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社会实践,则宗族法必不以此为限。宋元时代文献缺乏,规条简单,但在聚族而居的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必不如此简单。[20]即使明清时代,宗族法规条大备,情形亦复如此。由于,宗族法在根本上还是一种习惯法,成文规条并不能囊括其全部,更何况,这些规条本身也并不总是完备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行会法的概念并不像它初看上往那样清楚明白。首先,行会一词轻易引起争议。由于今天使用的这个词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同义,人们可能会说,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会。其次,与此相连,人们即使使用这个词,通常也只想得手和贸易行会,而它们实际上只是中国历史上所谓行会的一个部分。这个意义上的“行会”,可以大体上等同于传统的会馆公所这类组织。本文也是在这样的范围内谈论所谓行会法。 一般以为,中国的行会源起于唐(“行”),于宋(“行”、“团”),而发达于明清(“会馆”、“公所”、“堂”等)。其中,明清的行会组织形态多样,也最为普遍和民间化,是当时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下面就根据现有资料和,对明清时期的行会稍加先容。
大体上说,会馆乃是建立在异地的同乡组织,其主要功能是联络乡情,兼营善举。会馆亦称公所,皆有自己的馆所以为居住、集会和日常各种活动之用。会馆的类型依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同乡士绅官宦提供往来便利的行馆、试馆,系由公众筹捐,各省公立;另一种则是商人或商帮组织的会馆,即所谓货行会馆,系由私人合资。不过,这类会馆不单是同乡商人间的组织,也有些是同业组织,或者二者兼有。行馆、试馆类型的会馆明代即已出现,至清代数目大增,多集中于京师,亦分布于省城。货行会馆则遍布全国大小商埠,其数目更远过于前者。[21]二者之中,行馆、试馆功能比较单一,尽管如此,它们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治理甚至经营的需要,有为满足这些需要和维持其团体而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对犯规者的处罚办法。至于货行会馆,它们更主要的功能是治理和调节行内生产或经营上的各个环节,如生产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原料的获得和分配、产品的数目和品质、业务的承接、销售的范围、度量衡的标准、货物的价格、结帐的日期,以及同行之人的行为、福利和相互关系,等等。由于工商活动中关系的复杂性和利益的多样性,也由于相近行业之间的竞争,各工商行会的行规也都细致、具体和相对完备,其对违反行规者的处罚,从罚钱、罚戏、罚酒席,直到逐出本行。[22]需要说明的是,也像宗族法一样,行会法同样是一种习惯法,只考察行规并不能使人们了解行会法的全部,因此,广泛利用其他资料和碑铭器物等也是必要的。[23]